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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证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监督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1-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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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监督管理制度

    (经 2021 年 12 月 3 日召开的第十届监事会 2021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充分发挥监事会在公司治理
中的作用,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督释义】本制度所称的监督是指公司监事
会对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以及公司财务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对外信息披露等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督促,使其结果能达到规则要求的过程。
    第三条 【负责原则】公司监事会应向公司全体股东负
责,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条 【工作原则】公司监事会应独立运作,在职权
范围内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忠实、
勤勉地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一节 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监督

    第五条 【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履职监督】公
司监事会应对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等进行监督,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对董事会、董事的监督重点】监事会对董事
会和董事的履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二)遵守《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在经营管理、重大决策中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的情况;

    (三)改善公司治理以及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和内控制度执行有效性的情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资本管理、人事管理的情况;

    (五)公司信息披露及维护全体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利益情况;


    (六)公司董事参加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的情况,特别是通讯会议方式表决时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情况;

    (七)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董事会对总裁的授权事项及授权执行情况;

    (八)公司独立董事是否持续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履行职责时是否受到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等。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等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九)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十)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七条 【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重点】监事会对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二)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相关决议,在职权范围内履行经营管理职责的情况;

    (三)持续改善经营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情况;
    (四)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及执行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二节 财务监督

    第八条 【对公司财务进行检查监督】监事会应向全体
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对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财务检查监督重点】监事会应重点检查监督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重要财务决策和执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财务决策和执行情况;

    (二)公司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收购兼并、重组、再融资和关联交易等重大财务决策事项;

    (三)公司重大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

    (四)公司重大资产处置方案,尤其是公司核心资产处置方案;

    (五)公司重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年度财务预算及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等;

    (六)公司对外财务资助方案;

    (七)公司资产减值及资产核销方案;


    (八)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九)监事会认为的其他需要重点监督的事项。

    第十条 【对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程序进行监督】监事
会应对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解聘、续聘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监督】财务会计报告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有关说明发表意见并形成决议。

        第三节 公司内部控制、风险控制监督

    第十二条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监事会应
对公司内部控制合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公司内控部门建立、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治理架构,并对相关岗位和各项业务的实施进行全面的监督和评价。

    监事会对内部控制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内部控制建设监督重点】监事会内部控制
监督重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规性、完善性以及实行的有效性;

    (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执行情况;


    (三)公司内部控制责任的追究、落实情况;

    (四)公司内部控制专项报告的客观性、充实性、有效性;

    (五)监事会认为的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议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监事会应审
议公司董事会的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 【对内部控制审核意见进行专项说明】当注
册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健全性及有效性表示异议时,公司监事会应督促公司董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在此基础上针对该审核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十六条 【监督公司风险控制体系建设及其实施】监
事会应对公司的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进行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 【风险控制体系建设监督重点】监事会对公
司风险控制监督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资本运作的合规性和资本使用的科学性;
    (二)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的风险管控机制;

    (三)公司风险管理战略、风险偏好及其传导机制:
    (四)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五)公司风险识别、评估、计量、监测和控制的情况;
    (六)公司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解决机制和方案;

    (七)监事会认为的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四节 信息披露监督

    第十八条 【监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监事会应对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进行监察督促。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十九条 【监督重大事件及内幕信息管理】监事应督
促公司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监督的原则】监事应督促公
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重视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一条 【关注信息披露情况】监事应关注公司信
息披露情况,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监督信息披露的时效性】监事应关注信
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监督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公平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监督信息披露的内容】监事会应对董事
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二十四条 【对证券发行文件陈述异议理由】监事无
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审议】监事会应对董事会编
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对定期报告陈述异议理由或反对意见】
监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在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并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应说明具体原因并予以披露。监事会应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监事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七条 【履行报告义务】监事知悉公司重大事件
发生时,应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节 重大事项监督

    第二十八条 【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监事会应当对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的相关议案进行审议监督并发表书面意见。
    第二十九条 【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督】监事
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并对公示情况进行说明,核实股权激励对象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至五日披露监事会上述审核意见和情况说明。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或行使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获授权益或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三十条 【公司及相关方承诺的审核监督】监事会应
当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相关方)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股改、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相关事项的承诺及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察督促。

    相关承诺事项变更时,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
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三十一条 【对股份回购的监督】监事会应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对公司的股份回购事项进行关注。

    第三十二条 【对公司洗钱风险管理的监督】监事会应
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洗钱风险管理方面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察督促。

    第三十三条 【对公司廉洁从业的监督】监事会应对董
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廉洁从业管理方面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察督促。

    第三十四条 【对公司文化建设的监督】监事会应对董
事会和经理层在文化建设方面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察督促。
    第三十五条 【对公司环境保护的监督】监事会应关注
公司是否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是否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

    第三十六条 【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监督】监事会应关注
公司在保持持续发展、提升经营业绩、保障股东利益的同时,是否在社区福利、救灾助困、公益事业等方面,积极履行了社会责任。

                  第三章 监督协同


    第三十七条 【建立协同监督机制】公司监事会应与公
司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合规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建立协同监督机制,提高监督效能。

    第三十八条 【利用内部监督结果】公司监事会应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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