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673 股票简称:当代东方 公告编号:2017-094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公司采取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提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摊薄即期回报进行分析、将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等事项形成议案,并将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公司所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的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国务院、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当代东方就本次资产重组对即期回报摊薄的预计影响进行了分析,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东方”或“公司”)本次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向程力栋、张辉、南京雪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宁波皓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丰实联合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宁波安丰众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诸暨海讯投资有限公司、杭州智汇欣隆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君丰银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君丰恒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匀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怡艾实业有限公司、陈立强、袁广、齐立薇、周经、余杨(以下合称“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浙江永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乐影视”或“标的公司”)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本次交易完成后,当代东方将直接持有永乐影视100%的股权,永乐影视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对上市公司每股收益指标的影响的分析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2016年度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润以及基本每股收益均有不同程度的提升,随着未来永乐影视的业务发展、上市公司对收购标进行整合、协同效应逐步显现,预期未来上市公司的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财务指标将进一步提升。
因此,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指标将得到增厚,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
然而,宏观经济、产业政策等多方面未知因素及公司存在的经营风险等均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不排除永乐影视2017年度实际经营成果大幅低于预期的可能,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三)关于本次资产重组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结论及风险提示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股本总规模将出现一定增长。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预期将为上市公司带来较高收益,有助于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提高。但未来若上市公司或标的资产经营效益不及预期,则上市公司每股收益可能存在下降的风险。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交易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四)上市公司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及提高未来回报能力采取的措施
为防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可能导致的对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填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对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影响。
具体如下:
1、提高现有业务市场竞争力,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当代东方影视作品制作发行业务规模进一步扩大,永乐影视的业务发展也可得到上市公司平台的有力支持,上市公司内容板块和渠道板块的协同效应增强,有利于上市公司整体盈利能力的提升以及核心竞争力的增强。
2、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明确的现金分红政策,在公司主营业务健康发展的过程中,给予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
3、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及内部控制,提升经营业绩
公司将进一步优化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在保证满足公司业务快速发展对流动资金需求的前提下,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资金管控风险。
公司提醒投资者,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了承诺,承诺事项如下: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2、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3、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本人有关确保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有不同要求的,本公司/本人将自愿无条件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予以承诺。
4、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公司/本人承诺严格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公司/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若本公司/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六)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承诺函,承诺事项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