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三)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三)
京天股字(2021)第 125-7 号
致: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或“盈方微”)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委托代理协议》,本所担任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已就本次交易出具京天股字(2021)第 125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京天股字(2021)第 125-3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和京天股字(2021)第125-4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
本所律师现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针对本次交易出具的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1〕第 19 号《关于对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以下简称“《重组问询函》”)中要求律师说明的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作为《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的补充,本所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及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中的表述,本所在《法律意见》、《补充法
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中发表的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与《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盈方微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本次交易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并上报。
基于以上,本所律师现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重组问询函》回复
一、《重组问询函》问题 1:
重组报告书显示,2021 年 1 月 6 日,你公司收到荆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
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开分公(经)立字[2020]753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
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立案侦查”。2021 年 7 月 29 日,你公司收到荆州市
公安局出具的《关于对盈方微公司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不予刑事追责的函》。此外,你公司收到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关于对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行为意见的回函》显示,其认可荆州市公安局对公司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一事不予刑事追责的决定。
请结合前述事项,充分论述说明你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配套募集资金方案的合规性,是否触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请财务顾问、律师对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公司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的相关情况
(1)基本情况
2021 年 1 月 6 日,盈方微收到荆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出具的《立案决定
书》(开分公(经)立字[2020]753 号),其上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立案侦查。
2021 年 7 月 29 日,公司收到荆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关于对盈方微公司涉嫌
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不予刑事追责的函》,荆州市公安局只对本案件相关责任人的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情况移送起诉,对公司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情况不予刑事追责。
此外,公司收到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关于对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行为意见的回函》,主要内容为:“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中检例第 66 号案例的要旨,对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本院认可荆州市公安局对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一事不予刑事追责的决定。”
(2)相关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根据前述规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处罚对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包括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
2021 年 3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违规
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包括: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该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便根据新修改的刑法,也不追究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企业的刑事责任。而且,荆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立案时,新的刑法修正案尚未施行。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
的通知》(2020 年 2 月 5 日发布)中对于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余蒂妮等人违
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的要旨,刑法规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只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公安机关以本罪将单位移送起诉的,检察机关应当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提起公诉,对单位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单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不会因上述案件被刑事起诉或遭受刑罚。
综上,根据荆州市公安局的确认,盈方微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已侦查终结,公安机关已作出对上市公司不予刑事追责的决定且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予以了认可,故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盈方微不属于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的要旨,盈方微不会因上述案件被刑事起诉或遭受刑罚。
此外,就上述案件涉及的事项,盈方微已于 2019 年 11 月 4 日收到了中国证
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14 号),中国证监会已对盈方微及时任相关董事、监事予以了行政处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盈方微不处于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阶段。
(二)其他相关核查
根据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函以及本所律师通过公开信息检索核查,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配套募集资金方案合规,未触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第二部分 需补充说明的其他事项
根据 2021 年 12 月 3 日舜元企管向公司出具的《告知函》及银行出具的两份
保函,舜元企管已就其承担因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陈志成于 2016 年 3 月和 4
月在未经履行上市公司内部审议程序的情况下擅自以上市公司的名义为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借款提供的 2 项担保(以下简称“2 项违规担保”)造成上市公司需承担的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等任何损失之事宜,向银行
申请开立 2 份合计金额不超过 9,867 万元的银行保函且获批;2021 年 12 月 3 日,
银行已就上述事宜向公司分别开立总额不超过 2,500 万元和总额不超过 7,367 万元的银行保函(2 份保函合计金额不超过 9,867 万元)。
因此,鉴于上市公司就 2 项违规担保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较低,且公司第一大股东舜元企管及陈炎表已就承担 2 项违规担保对公司造成的所有损失作出有效承诺,切实具备履约能力,且舜元企管已开立银行保函以向上市公司提供清偿保障。本所认为,2 项违规担保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风险隐患已经消除,公司不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本三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三)》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
徐莹
郦苗苗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100032
2021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