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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盈方: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告日期: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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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材料,并对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募集资金认购对象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浙江舜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司关联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绍兴上虞虞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瑞嗔通讯设备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成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为公司潜在关联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3、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以及签订的相关交易协议等文件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4、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的审计机构、审阅机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该等机构与公司、交易对方均不存在现实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符合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

    5、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系为改善公司的经营状况,恢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之目的而进行,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持续盈利能力,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市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
小股东的利益。

    6、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报告结果为基础,经公司及各交易对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客观、公允、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相关安排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定价公允、合理,符合法定程序,也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予以事前认可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洪志良、李伟群、杨利成

                                                    2021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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