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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盈方: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公告日期:2021-12-03

*ST盈方: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京天股字(2021)第 125-3 号
致: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或“盈方微”)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委托代理协议》,本所担任公司本次交易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已就本次交易出具京天股字(2021)第 125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现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针对本次交易出具的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1〕第 8 号《关于对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以下简称“《重组问询函》”)中要求律师说明的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作为《法律意见》的补充,本所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及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中的表述,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发表的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与《法律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法律意见》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 仅供盈方 微为本次交 易之目的使 用,不得被 任何人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本次交易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并上报。

    基于以上,本所律师现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重组问询函》问题 1:

    重组报告书显示,2021 年 1 月 6 日,你公司收到荆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
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开分公(经)立字[2020]753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立案侦查”。“上述案件仅涉及盈方微 2016 年 10 月14 日收到的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鄂证调查字 2016005 号)所立案调查事项,上述案件已侦查终结,下一步将移送人民检察院”。“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公司尚未收到检察机关的相关结论性意见或决定”。“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通知,检察机关应对盈方微作出不起诉决定。”请你公司说明:(1)在尚未收到检察机关的相关结论性意见或决定的背景下,作出“上述案件已侦查终结,下一步将移送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应对盈方微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判断依据,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误导性陈述,并提供相关证明性文件。(2)结合你公司被荆州公安立案调查的事项,充分论述说明你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配套募集资金方案的合规性,是否触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3)请财务顾问、律师对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在尚未收到检察机关的相关结论性意见或决定的背景下,作出“上述案件已侦查终结,下一步将移送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应对盈方微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判断依据,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误导性陈述,并提供相关证明性文件

    1、“上述案件已侦查终结,下一步将移送人民检察院”的判断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盈方微涉嫌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不属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其侦查由公安机关即荆州市
分局办案民警的访谈确认,该局立案侦查的盈方微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已侦查终结,下一步移送人民检察院。据此,《法律意见》进行了相应披露。
    2021 年 7 月 29 日,公司收到荆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关于对盈方微公司涉嫌
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不予刑事追责的函》,载明荆州市公安局只对本案件相关责任人的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情况移送起诉,对公司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情况不予刑事追责。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安机关最新出具的书面函件,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案件已侦查终结,公安机关只对该案相关责任人的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情况移送起诉,并决定对公司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情况不予刑事追责。

    2、“检察机关应对盈方微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判断依据

    经核查,公司已收到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关于对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行为意见的回函》,主要内容为:“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中检例第 66 号案例的要旨,对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本院认可荆州市公安局对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一事不予刑事追责的决定。”

    因此,结合相关规定及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函件,本所律师认为,即使公安机关对于盈方微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的情况予以移送,检察机关应会对盈方微作出不起诉决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披露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误导性陈述。
    (二)结合你公司被荆州公安立案调查的事项,充分论述说明你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配套募集资金方案的合规性,是否触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不得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情形

    1)公司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的基本情况

    2021 年 1 月 6 日,盈方微收到荆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出具的《立案决定
书》(开分公(经)立字[2020]753 号),其上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立案侦查。

    2021 年 7 月 29 日,公司收到荆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关于对盈方微公司涉嫌
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不予刑事追责的函》,荆州市公安局只对本案件相关责任人的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情况移送起诉,对公司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情况不予刑事追责。

    此外,公司收到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关于对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行为意见的回函》,主要内容为:“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中检例第 66 号案例的要旨,对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本院认可荆州市公安局对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一事不予刑事追责的决定。”

    2)公司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的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根据前述规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处罚对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包括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


    2021 年 3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违规
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包括: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该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便根据新修改的刑法,也不追究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企业的刑事责任。而且,荆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立案时,新的刑法修正案尚未施行。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
的通知》(2020 年 2 月 5 日发布)中对于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余蒂妮等人违
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的要旨,刑法规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只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公安机关以本罪将单位移送起诉的,检察机关应当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起公诉,对单位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单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不会因上述案件被刑事起诉或遭受刑罚。

    综上,根据荆州市公安局的确认,盈方微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已侦查终结,公安机关已作出对上市公司不予刑事追责的决定且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予以了认可,故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盈方微不属于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的要旨,盈方微不会因上述案件被刑事起诉或遭受刑罚。

    此外,就上述案件涉及的事项,盈方微已于 2019 年 11 月 4 日收到了中国证
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14 号),中国证监会已对盈方微及时任相关董事、监事予以了行政处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盈方微不处于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阶段。

    同时,根据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函以及本所律师通过公开信息检索核查,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配套募集资金方案合规,未触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三)请律师对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重组报告书(草案)》中披露“上述案件已侦查终结,下一步将移送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应对盈方微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误导性陈述。

    2、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配套募集资金方案合规,未触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二、《重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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