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组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的补充核查意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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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组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的补充核查意见(一)
京天股字(2021)第 125-6 号
致: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盈方微”)的委托,担任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进行核查。
本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重组事项或就本次重组
申请股票停牌(孰早)前六个月至 2021 年 4 月 27 日重组报告书首次披露之前一
日止(即 2020 年 10 月 27 日至 2021 年 4 月 26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在二
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京天股字(2021)第 125-2 号)。公司未在本次重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重新召开董事会审议了本次交易相关事项且更新了重组报告书。鉴于公司股票自
2020 年 4 月 7 日起暂停上市,本所律师对本次交易新增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
间买卖盈方微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本补充核查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具本补充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核查意见,是基于本次交易各方及相关方出具的《关于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本所律师对本次交易各方所提供的与出具本补充核查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补充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交易进行核查验证,并保证本补充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补充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核查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交易申请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现出具补充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新增内幕知情人
本次交易新增内幕信息知情人为交易对方绍兴上虞虞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虞芯投资”)变更后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田思及其直系亲属。
二、本次交易新增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本次交易新增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重组事
项或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孰早)前六个月至 2021 年 4 月 27 日《重组报告
书(草案)》首次披露前一日止,即 2020 年 10 月 27 日至 2021 年 4 月 26 日。
鉴于上市公司股票自 2020 年 4 月 7 日起暂停上市,上述自查期间,上市公司
处于暂停交易阶段;且根据虞芯投资变更后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内,虞芯投资变更后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认为:鉴于上市公司股票自 2020 年 4 月 7 日起暂停上市,上述
自查期间,上市公司处于暂停交易阶段,且根据虞芯投资变更后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内,虞芯投资变更后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本补充核查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补充核查意见(一)》之签署页)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
徐莹
郦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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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100032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