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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丰控股: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1-10-27

荣丰控股: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经 2021 年 10 月 26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其他
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适用)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
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各部门、子公司应依据前述规定确定、即时更新关联方名单,并第一时间上报公司董秘办,董秘办负责制定、更新公司关联方名单。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包括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负责人为关
联交易联络人,负责其所在单位关联交易的初步判断、审核、统计、报告等工作。公司及下属企业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负责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六)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需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
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
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十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
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协议或作出其他安排时,
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四)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5.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6.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
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7.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深交所上市规则第 9.7 条的规定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制度第三十四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事
项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十二条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不属于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董事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至少需审核下列文件:
    (一)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说明;

    (二)关联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合同或任何其他书面安排;

    (四)关联交易定价的依据性文件、材料;

    (五)关联交易对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影响说明;

    (六)中介机构报告(如有);

    (七)董事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除审核第二十三条所列
文件外,还需审核独立董事就该等交易发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依据《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
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和表决,并遵守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原则上应获得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的事前批准。如因特殊原因,关联交易未能获得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事前批准既已开始执行,公司应在获知有关事实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批准程序,对该等关联交易予以确认。

    第二十七条 关联交易未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获得批准或确
认的,不得执行;已经执行但未获批准或确认的关联交易,公司有权终止。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含公司
参股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该子公司的其他参股股东中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该关联股东应当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否则,应将该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
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者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四)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五)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六)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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