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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丰控股: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11-12

荣丰控股: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按照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委派本律师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出席公司二○二一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 年 10 月 26 日,公司
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 司 已 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11 日 14 时 30 分在北京市丰台区南
四环西路 186 号四区汉威国际广场 6 号楼顶层大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征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1 日 9:15
—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为 2021 年 11 月 8 日。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7,665,483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080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名,均为截至 2021 年 11 月 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59,943,88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822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721,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58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7,739,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706%。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议通知审议的提案为:《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上述提案已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在《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进行了公告。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67,292,5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89%;反对37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5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36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1818%;反对 37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1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荣丰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二○二一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答邦彪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超                                      温天相

                                                          2021年 11 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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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 层,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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