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王食品与东方基金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之
认购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4年 5 月 8 日在 北京 签订:
甲方(发行人):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西王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棣
联系人:马立东
电话:
传真:
乙方(认购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在本协议中,甲方和乙方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鉴于:
1.甲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639),拟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410万股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发行价格为13.62元/股。
2.甲方同意乙方募集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作
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特定对象,向乙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全部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甲、乙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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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乙方资产管理计划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
关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释义
第1.1条 除非上下文 另有含义,下列词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如下:
“本次发行” 指甲方2014年非公开发行每股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普通股的行为。
“定价基准日” 指甲方关于本次发行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决议公告日。
“登记结算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发行完成日” 指本次发行中向乙方发行的股份在证券登记结算公
司登记在乙方名下之日。
“交割” 指双方按照第3.2条进行的行为。
“认购股份” 指乙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人民
币普通股股份。
“深交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协议签署日” 指双方签署本协议的日期,以本协议首页所载签署日
期为准。
“协议生效日” 指本协议正式生效的日期。本协议所述协议生效日应
具有第7.1条所述含义。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
“中国法律” 指届时适用的中国各级立法机构、政府及其组成部
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并不时公布
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以
及其他具有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总认购价格” 应具有第2.2条所述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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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含义:(i) 凡提及本协议应包括对本
协议的修订或补充的文件;(ii) 凡提及条、附件是指本协议的条和
附件。
第二章 认购
第2.1条 认购标的和数量:
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条件,乙方同意以资产管理计划认购甲方
本次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全部4410万股股份。
第2.2条 认购价格及定价方式:
每股认购价格为13.62元/股,该价格等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20)
个交易日在深交所上市的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
日至本次发行之日的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
第2.3条 锁定期:
乙方资产管理计划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2.4条 认购方式及对价:
双方同意,乙方资产管理计划以现金60064.20万元(“总认购价格”)
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份,并以第3.2条所述的方式
完成交割。
第三章 支付与交割
第3.1条 支付:
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甲方将向乙方发
出认股款缴纳通知(下称“缴款通知”),乙方应在收到缴款通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