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
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 182 号)、《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第 5 号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公司主管证券事务的副总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证券事务部具
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
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董事会秘书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收集,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与董事会秘书;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
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移动硬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并在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备案,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
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季度、半年度及年度财务报告;
(六)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七)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活动;
(八)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九)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二)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十三)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四)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十五)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六)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十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九)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犯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一)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减资的计划以及其他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再融资的计划;
(二十二)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二十三)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二十四)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二十五)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收购、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二十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七)公司债务担保发生重大变更;
(二十八)《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需要登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
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和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公司相关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制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公司内部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如财务人员、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四)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六)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七)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因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九)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十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
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在公司公告定期报告之前,公司财务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也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他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上述信息在公司披露前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向相关管理单位、部门报送信息
的,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相关单位、部门的名称,并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相关单位、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相关单位、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报表
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若公司财务工作人员向相关部门或个人提供上述财务数据, 应当在第一时间将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形
成决议。同时公司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有关信息的知情人员名单及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
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
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合理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公司应当积极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沟通,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和对外报送工作。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
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信息,并请公司内部人员签字确认,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
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基本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相关部门、各子分公司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浙江证监局进行报备。
(四)所涉内幕信息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