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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37 深市 茂化实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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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化实华:董事会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之全部股东股权结构变动暨公司实际控制人可能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三)

公告日期:2019-10-26

证券代码:000637  证券简称:茂化实华  公告编号:2019-065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之全部股东股权结构

    变动暨公司实际控制人可能发生变更的

              进展公告(三)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大风险提示

  1.根据罗一鸣女士于2019年9月4日提交的《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CAC专字【2019】1441号)》和《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关于自然人罗一鸣女士间接收购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之法律意见书(蓝鹏专字【2019】第【06】号)》,罗一鸣女士已经通过对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两个法人股东北京神州永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东方永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各认缴增资款项7000万元的方式,取得北京神州永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
京东方永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的控制权,茂化实华的实际控制人由刘军先生变更为罗一鸣女士,尽管该等事项有待本公司及本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如适用)的进一步认定,本公司控制权仍存在发生变更的风险。

  2.本次罗一鸣女士聘请的财务顾问是否具有合法适当的从事上市公司财务顾问服务业务的资格存疑,本次收购存在聘请财务顾问违规或需要罗一鸣女士重新聘请具有合法适当资格的财务顾问重新出具核查意见的风险。

  3.根据罗一鸣女士提交的《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认定及所载,本次权益变动的发生时间为2019年8月2日,罗一鸣女士首次送达《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和法律顾问的核查意见的日期为2019年9月4日,已经存在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08号)》第五十六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及时报告、通知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4.根据目前公司董事会所掌握的资料、文件和信息,罗一鸣女士提交的《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在先于2019年8月19日至2019年8月21日分别以电子邮件方式和特快专递方式送达公司董事会的《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告知函(泰跃函【2019】081601号)》及附件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5.根据目前公司董事会所掌握的资料、文件和信息,罗一鸣女士提交的《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对本次权益变动过程的陈述并不准确、完整,存在重大遗漏,且其对本次权益变动是否构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变动及变动时点、变动依据和变动方式的认定存在重大错误或误解的可能性。

  6.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本次罗一鸣女士提交的《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如最终存在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及,在报告、公告等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未聘请独立财务顾问,规避法定程序和义务等违规情形,本次收购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收购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的风险。

  7.根据刘军先生最新签署的《声明书》和《授权委托书》,本次罗一鸣女士对神州永丰和东方永兴增资的合法性存疑,且刘军先生最新的受委托人已经由罗一鸣女士变更为范洪岩女士,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最终发生变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一、前期信息披露情况概述

  (一)2019年8月19日和2019年8月21日,罗一鸣女士分别以电子邮件方式和特快专递方式向公司董事会送达《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告知函(泰跃函【2019】081601号)》(以
下简称《告知函》)和《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撤销范洪岩代为行使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全部委托授权决定的告知(泰跃函【2019】081062号)》(以下简称《撤销函》),上述函件的主要内容系罗一鸣告知公司因其对神州永丰和东方永兴增资而成为神州永丰和东方永兴第一大股东,并(在法理上)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公司董事会已分别于2019年8月22日和2019年8月23日发布《董事会关于收到罗一鸣送达的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函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3)》和《董事会关于收到罗一鸣送达的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函件的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19-036)》。
  (二)2019年9月4日下午16时左右,罗一鸣女士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董事会送达《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为罗一鸣,股份变动性质为股份增加,签署人为罗一鸣,签署日期为2019年9月2日,但除神州永丰和东方永兴的增资协议书之外,罗一鸣女士尚未向公司提交本报告列示的其他22个备查文件;及,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CAC专字【2019】1441号)》,签章日期为2019年9月4日;及,

  《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关于自然人罗一鸣女士间接收购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之法律意见书(蓝鹏专字

【2019】第【06】号)》,签章日期为2019年9月4日;

  2019年9月4日晚上,罗一鸣女士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董事会送达《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刘军,权益变动性质为减少,签署日期打印为2019年9月2日,并没有刘军先生本人签字。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9年9月6日发布《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之全部股东股权结构变动暨公司实际控制人可能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46)》(以下简称提示性公告)。

  (三)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9月16日收到罗一鸣女士电子邮件送达的北京泰跃《关于对深圳交易所<关于对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对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103号】说明》(以下简称《说明》),该《说明》全文如下:

  1.关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备查文件,详见备查表。
  2.关于神州永丰、东方永兴和北京泰跃最新有效的章程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罗一鸣女士已依据《公司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相关约定,分别合法取得了北京神州永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58.33%股权及北京东方永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58.33%股权,并依法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合法合规,真实有效,间接控制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成法律事实,成为茂名实华股份有限公
司实际控制人毋容置疑。

  4.罗一鸣女士现书面说明:从前期刘军先生对其的相关表决权委托到本次神州永丰和东方永兴的增资安排,均是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约定规定程序进行,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的,不存在一揽子交易安排,也不存在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对价的情况,也不存在已实现的安排或有待实现的潜在安排等情形。

  5.根据《北京印章备案系统》信息显示,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印章已备案,编号为
110108190813593091,授权码为477427,允许刻制印章。

  6.《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相关内容的披露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相关权益变动时点、权益变动依据、权益变动方式、本次权益变动导致了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及导致该变更的认定合法合规、准确恰当。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9年9月18日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之全部股东股权结构变动暨公司实际控制人可能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52)》(以下简称《进展公告》)。
  (四)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10月15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泰跃发来的《关于罗一鸣女士间接收购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公司控制权变更依法履行信息披露所提供法律文书之回复函》(以下简称《回复函》),回复函全文如下:

  本公司作为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茂化实华)
大股东,截止本函发出之日,实际持有茂化实华股票为153363230股,占茂化实华总股权的29.5%。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取得新的营业执照和公章后,己及时发函给上市公司,井于2019年8月22日书面发函给证监局和交易所反映相关情况。现就罗一鸣女士间接收购茂化实华控制权相关事宜且已导致茂化实华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之事实,事后,罗一鸣女士在其知悉实际控制人变更相关事宜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证监会及深圳交易所规则制度规定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技露之义务,其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有关规定,依法聘请了财务顾问,就实际控制人权益变动事宜出具了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详式权益变动报告等合法性法律文件,上述文书已通过本公司依法全部提交至茂化实华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重大遗漏,茂化实华可与本公司直接沟通或查阅相关法律文书内容,但不得以上述理由恶意损害个人及本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9年10月17日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之全部股东股权结构变动暨公司实际控制人可能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二(公告编号:2019-062)》(以下简称《进展公告二》)。

  二、最新进展情况

  (一)罗一鸣女士于2019年10月21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供了其聘请的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我所为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出具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的说明》。说明全文如下:

  致罗一鸣女士

  根据我所与您签订的“财务顾问协议”,我所于2019年9月2日出具了“关于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CAC专字【2019】1441号)”。现根据您的需要,将相关资质情况说明如下:

  1.我所具备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批准我所可以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2.关于并购重组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问题,我所目前并没有查到中国证监会给任何机构专门核准过这个资格。

  落款为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盖章,日期为2019年10月21日。

  (二)公司董事长范洪岩女士于2019年10月25日向公司董事会递交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军先生于2019年10月24日签署的《声明书》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各一份。

  《声明书》全文如下:

  鉴于

  1.本人于2018年12月27日与罗一鸣女士签署两份表决权委
托协议,本人将持有北京神州永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州永丰)80%股权和北京东方永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永兴)82%股权对应之表决权委托给罗一鸣女士行使。

  2.本人于2018年5月9日分别向罗一鸣女士签发了数份授权委托书,授权或重申本人将本人在神州永丰和东方永兴的股东权利及在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泰跃)、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化实华)的全部权利授权受委托人(罗一鸣女士)代为行使,受委托人的对外行为合法代表委托人,并依法定程序提名受委托人罗一鸣为茂化实华的董事长。

  3.本人获悉,罗一鸣女士已经利用本人授予的表决权委托权利自行完成神州永丰和东方永兴的增资,并成为神州永丰和东方永兴的第一大股东。罗一鸣女士并自主认定为茂化实华实际控制人,并向茂化实华提交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