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兰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七年度配股说明书
●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长春兰宝
●股票代码:0631
●配售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重要提示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本配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政府及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对本次配股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配售的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此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公司名称:长春兰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同志街34号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配售比例:每10股配2.5股
配股发行量:15,600,000股
配股价格:9.00元/股
一、绪言
本配股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编写。本次增资配股方案已经长春兰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三次董事会及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经长春市证券监督委员会长证监字[1998]7号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上字[1998]47号文批准实施。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信本配股说明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者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负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本次配售的股票是根据本配股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除本公司董事会和主承销商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配股说明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配股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配售发行的有关机构
1.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桂敏杰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上步工业区203栋
电话:(0755)3203494
传真:(0755)3203517
2.发行人:长春兰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铁杲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同志街34号
电话:(0431)4641596
传真:(0431)4635568
联系人:赵炜义、曹志伟
3.主承销商:国信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南峰
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七号国际信托大厦10层
电话:(0755)5894174
传真:(0755)5564179
联系人:李殿坤 彭易明
4.副主承销商: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纪元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15层大厦
电话:(010)68561122
传真:(010)68561008
联系人:雷钊、杨卫东、朱庆、王振宇
5.股份登记机构:深圳证券登记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铁军
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25号
电话:(0755)5567898
传真:(0755)5571127
6.律师事务所:中博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黄丹涵
地址:北京复兴门外大街A2号中化大厦528室
电话:(010)68568529
经办律师:徐俊峰 黄丹涵
7.会计师事务所:中庆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陆野
地址:北京西城区六辅炕一区六号院3号楼
电话:(010)62015247
传真:(010)62031660
经办注册会计师:冯德志、丁英杰
三、本次配售方案
1.配售发行股票的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配股发行总量:15,600,000股
每股配售价格:人民币9.00元
2.股东配股比例:以1997年末总股本6,240万股为基数,每10股配售2.5股。
3.预计募集资金总额及发行费用
预计本次配股可募集资金总额为5,670万元(不包括以资产认购部 分)。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实际可募集资金5,400万元(不包括以资产认购部分)。
4.股权登记日和除权基准日
股权登记日:1998年6月18日
除权基准日:1998年6月19日
5.法人股股东配股权的处置
国有法人股股东长春君子兰工业集团(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2,400万股,可获配本次配股600万股,君子兰集团拟用其所持长春力得汽车 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得公司)的14%股权及长春罗兰电器有限公司的20%股权评估作价3,424.53万元,认购380.50万股配股, 其余219.50万股配股权放弃;中轻贸易中心持有本公司股份120万股, 可获配30万股,已书面承诺放弃配股权。法人股股东营口天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1200万股,可获配300万股,已书面承诺放弃 配股权。
6.国有法人股股东以非现金方式配股的说明
长春君子兰工业集团(公司)是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为支持本公司的长远发展、壮大本公司的经济实力、保持国有股在本公司的控股地位, 根据其自身的具体实际情况,长春君子兰工业集团(公司)拟用其持有的长春力得汽车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14%股权及长春罗兰电器有限公司的20%股权评估作价3,424.53万元,以每股9.00元的价格认购其可 获配股份中的380.50万股, 其余219.50万股配股放弃认购。
长春力得汽车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系由本公司与长春君子兰工业集团(公司)和香港金力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的中外合资企业,是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公司占有其60%的权益,长春君子兰工业集团(公司)占有其14%的权益。力得公司主要业务为生产汽车塑料保险杠,是一汽集团轿车塑料保险杠的独家专业配套厂家。1997年12月31日,力得公司拥有总资产19 ,800万元,净资产9,689.9万元。
长春罗兰电器有限公司是由长春君子兰工业集团(公司)(出资70%)与意大利梅罗尼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出资30%)共同出资组建的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960万元。罗兰公司主要业务为滚筒式全自动洗衣机生产经营。
根据长春市资产评估事务所“长资整评字[1998]第9号”和“长资 整评[1998]第8号”资产评估报告,长春君子兰工业集团(公司)所持14 %力得股权评估价值为1,360.37万元,20%罗兰股权评估价值为2,064.16万元,两者合计为3,424.53万元。
上述认配方案已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发[1998]55号文批准。
7.本次配股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
本次配股完成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如下:
(单位:万股)
股份类别 本次配股前 本次配股增加 本次配股后
数量 占总股本 数量 占总股本
的比例(%) 的比例(%)
一、尚未流通股份
1.发起人股份
其中:国有法人股
2,520 40.38 380.50 2,900.50 40.00
法人股
1,200 19.24 0 1200 16.55
尚未流通股份合计
3,720 40.38 380.50 4,100.50 56.55
二、已流通股份
社会公众股
2,520 40.38 630 3150 43.45
其中:高管股
7,200股 1800股 9000股
已流通股份合计
2,520 40.38 630 3150 43.45
三、股份总数
6,240 100 1010.50 7,250.50 100
四、配售股票的认购方法
1.配股缴款的起止日期为:
1998年6月23日至1998年7月6日(期内券商营业日),逾期视为自动 放弃认购。
2.缴款地点:
社会公众股股东在股票托管券商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缴款手续;法人股、 高管股在本公司办理缴款手续。
3.缴款办法:
(1)社会公众股股东可按10∶2.5的比例获得本次配股权,配股不足一股部分不予派发,本次配股权证简称“兰宝A1配”,代码:8631,配股价格为9.00元/股。
(2)在缴款期内,投资者可多次申报但申报的配股总数不得超过规 定的数量,若投资者在1998年6月19日至7月6日办理了“长春兰宝”的 转托管,仍在原托管券商处认购配股。
4.逾期未被认购的股份,将由承销商包销。
五、获配股票的交易
1.获配股票的可流通部分(即社会公众股所获配的股份,共计630万股),其上市日期将于本次配股结束、刊登股本变动公告后另行公告。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在国务院就国有法人股、法人股的流通问题做出新的规定以前,国有法人股及法人股的配股,暂不上市流通。
2、配股认购所产生的零股按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处理。
六、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一)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本次配股预计可实际募集资金5,400万元(不含以资产认购部分)。公司计划将所募集资金投入以下两个项目(1)全新小红旗CA7222轿车塑 料保险杠项目。(2) 轿车塑料保险杠扩建技改(“双加”计划)项目。
1、全新小红旗CA7222型轿车塑料保险杠项目。
(1)项目简介
该项目是经长春市计委“长计汽[1997]492号”文件批准、为中国 的第一汽车集团公司配套项目。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2,996.5万元, 主要用于引进涂装机械手三套、大型注塑模具五套及相应的检具等设备,该项目建设期为1年,达产后生产规模为年产小红旗CA7222型轿车塑 料保险杠6.3万套。
(2)投资概算
本项目需新增总投资4,326万元,其中新增固定资产投资2,996.5万元,用于设备购置和工程安装,另外需配套流动资金1,329.5万元。
(3)效益分析
销售收入 11,970万元
销售成本 8,721万元
销售税金 777万元
销售利润 2,472万元
所得税 816万元
税后利润 1,656万元
(4)投资回收期
根据以上效益分析,本项目投资回收期为3.57年。
2、轿车塑料保险杠(“双加”计划)的扩建技改项目。
(1)项目简介
项目内容为利用力得公司现有的厂房、设备,增加一台大型注塑机,并补充必要的配套流动资金,即可形成年产8万套塑料保险杠面罩的 能力,在配合一汽集团开发新车型需要的同时,使力得公司的生产规模和水平上一个新台阶,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步增长。
(2)投资概算
本项目计划总投资3,274万元,其中新增固定资产投资2,273.5万元,主要用于引进一台锁模力为4000吨的大型注塑机。此外,配合迅速扩大的生产能力, 本项目需投入配套流动资金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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