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27 证券简称:天茂集团 公告编号:2024-049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1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和《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拟根据最新修订实施的《公司法》,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制度修订对照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序号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1 全文 全文
股东大会 股东会
2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3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在
让......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
4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告; ......
......
5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即不足四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既不 时);
足五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
额1/3时;
......
6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会议补充通知,公告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 临时提案的内容。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
7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会议。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
行使表决权。 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会议,也可以
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委托代理
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
的事项、权限和期限。
8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实行累积投票制。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
股东可以提案的方式提出独立董事候 提案的方式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
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 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案的方式提
股东可以提案的方式提出非独立董 出非独立董事、股东担任的监事候选人,
事、股东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并经股 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
东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
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 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
......
9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5年; 之日起未逾二年;
......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
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
10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第九十九条 董事辞任的,应向董事会提交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书面辞职报告之日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 辞任生效。
有关情况。 如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因董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11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设
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 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
12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告工作; ......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抗善意相对人。
13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
聘任或解聘。 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