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组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
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将其全资子公司岳阳恒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80%股权出售给长沙丰泽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前12个月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如下: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前12个月内,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等
资产交易情况。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前12个月内
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之签章页)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