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ST恒立 证券代码:000622 公告编号:2016-63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出售过户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有效、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6年12月13日,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立实
业”、“本公司”或“公司”)召开了公司二〇一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具体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中,公司将持有的恒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实业”)80%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转让给长沙丰泽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丰泽”)。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组织实施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相关工作,截至目前,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标的资产已过户完成,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一) 标的资产交割过户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根据公司与长沙丰泽、谭迪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恒通实业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公司持有的恒通实业80%股权已过户给长沙丰泽,本公司持有恒通实业剩余的20%股权。
(二)交易对价支付情况
根据《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本次交易金额为23,280.7982万元。目
前,公司已收到长沙丰泽支付的第一期股权转让款5,000万元和第二期股权转让
款 7,000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长沙丰泽仍需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
11,280.7982万元。
(三)过渡期间损益的归属
公司与长沙丰泽、谭迪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中规定:过渡期间,标的公司产生的盈利及亏损均由恒立实业、长沙丰泽按照交易完成后各自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享有和承担。
二、关于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交易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交易对方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完成了现阶段交易对价的支付;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在合规性方面不存在重大障碍,也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二)律师事务所核查意见
法律顾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交易具备实施的法定条件;本次交易实施过程符合《公司法》、《重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在本次交易相关方按照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及承诺履行各自法律义务的情况下,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后续事项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备查文件
(一)资产重组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证明;
(二)《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三)《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