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报告书
独立财务顾问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公司声明
一、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三、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者其它专业顾问。
四、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本报告书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交易实施的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本次交易更多信息,请仔细阅读《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全文及其他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已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目录
公司声明...... 1
目 录...... 2
释 义...... 3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况...... 4
(一)本次交易总体方案...... 4
(二)本次交易定价情况...... 4
(三)交易对价的支付安排......4
(四)标的股权交割...... 5
(五)过渡期损益归属...... 5
(六)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5
(七)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6
(八)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6
二、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6
(一)本次交易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6
(二)交易对价支付情况...... 7
(三)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7
三、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7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7
五、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8
六、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8
七、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和风险......8
八、独立财务顾问与法律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8
(一)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8
(二)法律顾问结论性意见......9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恒立实业指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恒通实业、标的公司 指 岳阳恒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 指 恒通实业80%股权
交易对方/长沙丰泽 指 长沙丰泽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协议》 指 上市公司、长沙丰泽及谭迪凡签署的《附条件生
效的股权转让协议》
本次交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重指 上市公司将其持有的全资子公司恒通实业80%
大资产出售 的股权出售给长沙丰泽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重组报告书 指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
售报告书(草案)》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
《资产评估报告》 指 事宜涉及的岳阳恒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
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铭评报字
[2016]第8011号)
评估基准日、审计基准日、交易基准指 2016年8月31日
日
指上市公司按时足额收到交易对方长沙丰泽支
交割日 指 付的第一期、第二期标的股权转让价款(合计人
民币12,000万元)之日
过渡期 指 交易基准日至交割日(含当日)的期间
独立财务顾问、南京证券 指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国枫律师 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亚太会计师事务所 指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评估机构、中铭国际 指 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注:本报告书所涉数据的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因四舍五入存在差异。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况
(一)本次交易总体方案
恒立实业将其全资子公司恒通实业80%的股权出售给长沙丰泽,长沙丰泽以
现金方式支付全部交易对价。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持有恒通实业20%的股权,长沙丰泽持有恒通实
业80%的股权。
(二)本次交易定价情况
根据中铭国际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以2016年8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
恒通实业股东全部权益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净资产账面价值为 27,066.63
万元,评估值为29,101.00万元,评估增值2,034.37万元,增值率为7.52%。经
交易各方充分协商,最终确定标的公司80%股权的交易对价为23,280.7982万元。
(三)交易对价的支付安排
本次交易对价为23,280.7982万元,由交易对方以现金方式支付。
根据上市公司与谭迪凡签署的《框架协议》,在《框架协议》签署之日起15
日内,谭迪凡向上市公司指定账户支付5,000万元保证金(其中1,000万元在签
订之日2日内到账)。若本次交易双方顺利签署正式交易协议,则保证金直接转
为标的股权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根据上市公司、长沙丰泽及谭迪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本次交易对价将分五期支付,具体如下:
1、于本协议生效当日,谭迪凡依据《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已向上市公司支付的人民币5,000万元保证金,直接转为长沙丰泽向上市公司支付的第一期标的股权转让价款,即人民币5,000万元;
2、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长沙丰泽应向上市公司支付第二期标的股权转让价款,即人民币7,000万元;若长沙丰泽在前述期限内未能向上市公司足额支付第二期标的股权转让价款,则上市公司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没收长沙丰泽已支付的第一期标的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5,000万元);
3、于2017年3月31日前,长沙丰泽应向上市公司支付第三期标的股权转
让价款,即人民币5,000万元;
4、于2017年4月30日前,长沙丰泽应向上市公司支付第四期标的股权转
让价款,即人民币3,952.7184万元,届时长沙丰泽累计向上市公司支付的股权转
让价款合计为本协议交易总价款的90%;
5、上市公司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协调完成“岳市国用(2014)第00009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属地块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涉及的全部租户搬迁事宜。待前述搬迁事宜完成之日起三日内,长沙丰泽应向上市公司支付第五期标的股权转让价款,即人民币2,328.0798万元。
若长沙丰泽无法按时足额向上市公司支付上述各期股权转让价款,则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欠付金额的万分之五的标准,另行向上市公司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
(四)标的股权交割
自《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且上市公司足额收到长沙丰泽支付的第一期、第二期标的股权转让价款(合计12,000万元)之次日启动办理标的股权的过户手续,并于10日内办理完毕。
(五)过渡期损益归属
过渡期间,标的公司产生的盈利及亏损均由长沙丰泽、上市公司按照交易完成后各自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享有和承担。
(六)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恒通实业自成立以来未开展实质经营,营业收入为0,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对
恒通实业最近两年一期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亚会 B审字(2016)
1708号)《审计报告》,恒通实业截至2016年8月31日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
与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相应指标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恒通实业 上市公司 占比
资产总额 27,069.23 30,617.70 88.41%
资产净额 27,066.63 15,357.20 176.25%
注: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出售恒通实业80%股权已丧失对
恒通实业的控制权,故恒通实业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均按100%计算。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标的公司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总额的比重超过50%,标的公司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额的比重超过50%且超过5,000万元。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七)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交易对方长沙丰泽及其控股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谭迪凡先生已出具《关于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的确认函》,长沙丰泽监事黄哲已签署《关联方调查表》,确认长沙丰泽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本次交易不构关联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