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大股东股权转让公告
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转让事宜经财政部财管字 [ 2000]124号文“关于《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转让的批复”及财政部财企字[2000]346 号文“关于延长《关于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有效期的批复”批准,同意将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岳阳恒立国有法人股3870万股( 占岳阳恒立总股本的27.3%)全部协议转让给湖南成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岳阳恒立国有法人股3870万股原在冻结之中,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9]二中执1494号裁定,同意北京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上述股权可进行转让。
二、北京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00年2月24 日与湖南成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签定协议,将其持有的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3870万股全部转让给湖南成功企业集团。转让后股权性质为法人股。转让价格为1.835元/股。
三、此次转让后,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总股本没有发生变化,但股权性质和前十名股东与转让前相比发生了变化。
(一)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万股
股权性质 转让前 转让后
国有股 1354.6 1354.6
国有法人股 3870 0
法人股 2349.6 6219.6
社会公众股 6600 6600
总股本 14174.2 14174.2
(二)转让后前十名股东
股东名称 持股数 占总股本(%)
①湖南成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3870 27.30
②岳阳国资 1354.6 9.55
③镇江能越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480 3.38
④岳阳市博源经贸有限公司 480 3.38
⑤湖南证券 240 1.69
⑥湖南申湘实业股份公司投资部 240 1.69
⑦珠海市西部金鹏实业开发公司 240 1.69
⑧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 120 0.84
⑨湖南信达 120 0.84
⑩湘城陵矶恒发汽车空调联营改装厂 120 0.84
四、本次国有法人股转让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无变动。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南成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协议书。
2.财政部财管字[2000]124 号文“关于《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转让的批复”。
3.财政部财企字[2000]346 号文“关于延长《关于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有效期的批复”
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9]二中执1494号文。
特此公告
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0年11月1日
附:湖南省成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简介湖南省成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简介
湖南省成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3月,是一家以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房地产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为主体的跨行业现代化企业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虹,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人民中路245号,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截止1999年底,公司的资产规模已达8亿元,现有员工524人,其中本科、硕士、博士学历分别占38%、6%、3%。1997年成功集团被湖南省委省政府评为先进私营企业,1998年被列为全省重点支持的十大民营企业之一,1999年在全省百强私营企业中名列第三名。成功集团将立足湖南,面向全国,坚持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要投资方向,力争两年内进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百强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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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成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受让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的公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国家有关规定,现将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诚公司)与湖南省成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协议转让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恒立)国有法人股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本公司与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00年2月24日签订了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股权转让协议。经财政部财管[2000]124号文和财政部财企(2000)346号文批准,并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9]二中执1494号裁定,本公司将受让岳阳恒立国有法人股。
2.本公司本次受让岳阳恒立国有法人股3870万股,占岳阳恒立总股本的27.3%,转让价格为1.835元/股,转让后该部分股权性质为法人股。
3.湖南省成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以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房地产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为主体的跨行业现代化大型民营企业集团,目前本公司拥有总股本1亿元,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公司地址在长沙市人民中路245号。公司主要出资人为刘虹,目前拥有本公司7000万股份,占总股本的70%。
4.本公司所属子公司,持有20%以上权益的关联企业,及其相关的董事(除董事龙晓宁外)、监事以及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到目前为止均未持有岳阳恒立公司的流通股,也没有在最近6个月内买卖岳阳恒立公司流通股份的行为。董事龙晓宁在其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他人代买了岳阳恒立流通股4.45万股,龙晓宁已书面承诺,其所持的岳阳恒立流通股在半年内不卖出,在此期限内也不增持岳阳恒立流通股。
5.截止目前,本公司、所属子公司及关联企业均未持有岳阳恒立的其他股份及关联企业的股份。
6.本公司、所属子公司、持有20%以上权益的关联企业目前均无继续购买岳阳恒立公司股份的意向,也不委托他人行使此次受让股份的权力,也没有接受他人委托管理岳阳恒立公司的股份。
7.本次转让结束后,本公司将成为岳阳恒立第一大股东。
8.本次转让的有关备查文件如下:
(1)《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股权转让协议》。
(2)财政部财管制[2000]124号《关于〈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转让的批复》。
(3)财政部财企(2000)346号《关于延长〈关于岳阳恒立冷气设备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有效期的批复》。
(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9]二中执1494号裁定书。
湖南省成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2000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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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出让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持有岳阳恒立冷气设备有限公司3870万股。与湖南省成功企业集团(以下简称成功集团)于2000年2月24日签署协议,将上述股权转让给成功集团。财政部以财管字[2000]124号文件批准了上述转让,转让后本公司将不再拥有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公司法人股。
1.本公司、所属子公司、关联企业,及其相关的董事、监事以及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到目前为止均未持有岳阳恒立的流通股,也没有在最近6个月内买卖岳阳恒立流通股份的行为。
2.截止目前,本公司、所属子公司及关联企业均未持有岳阳恒立的其他股份及关联企业的股份。
3.本公司与成功集团签署转让协议后,未与其他公司就上述股权签署转让协议。
4.本次出让的股份是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
特此公告
华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00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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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省成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受让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岳阳恒立
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事项法律意见
致:湖南省成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引言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当事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操作指引》第三条的要求而出具。根据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律师事务所)与湖南省成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功集团)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作为成功集团本次协议受让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恒立)国有法人股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律师事务所将对成功集团的主体资格、成功集团近三年有无重大违法情况、成功集团与出让方签订的岳阳恒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其他本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审查的事项或需要说明的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事务所保留根据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调整本法律意见书范围的权利。
本法律意见书依赖于出具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仅就成功集团本次协议受让岳阳恒立国有法人股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性事务发表意见。本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根据对本次股权受让相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的意见并不代表政府主管部门对本次股权受让的看法或者批准。
本律师事务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成功集团本次受让岳阳恒立国有法人股向有关主管部门上报申请材料中必须具备的法定文件,并依法对意见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权转让使用,除经本律师事务所同意外,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在成功集团保证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与本次股权受让有关的全部资料,并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和口头证言全部真实有效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征询了成功集团的有关人士,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