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七年A股配股说明书
(在黑龙江省登记注册)
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 票 简 称:牡石化A
股 票 代 码:0620
重要提示:本公司全体董事证本配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可信、准确 、完整,政府及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对本次配股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配售的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此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配股类型:普通股 配股比例:每10股配售1.875股新股
配股数量:2,403.00万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人民币5.50元
一、绪 言
本公司董事会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1996]17号《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而编写。本次配股经牡丹江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1997年4月18日召开的1996年度股东大会及1997年12月14日和1998年1月23日召开的1997年两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报黑龙江省证券监督管理办
公室[1998]4号文后同意,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56号文 件审核批准。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信该说明书中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配售的股票是根据本说明书中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除本公司董事会和主承销商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说明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配售发行人的有关机构
1.本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桂敏杰
地 址:深圳市红荔西路203栋
电 话:(0755)3203484
传 真:(0755)3203517
2.发 行 人:牡丹江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王喜生
地 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三条路98号
电 话:(0453)6924097
传 真:(0453)6924097
联 系 人:陈德仁、司学成
3.主承 销 商: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卫国
地 址:深圳市深南东路333号信兴广场地王商业大楼8层
电 话:(0451)3601443
传 真:(0451)3601317
联 系 人:陈海良、李伟、刘昕
分 销 商:哈尔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益宪
地 址:哈尔滨市道里区井街16号
电 话:(0451)4683885
传 真:(0451)4683910
联 系 人:冯志刚、甄淑雪
4.股份登记机构: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红岭中路25号
电 话:(0755)5567898
传 真:(0755)5571127
5.会计师事务所:黑龙江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王策
地 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民益街80号
电 话:(0451)3630840
注册会计师:滕英超、李华杰
6.发行人法律顾问:中银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朱玉栓
地 址:北京南礼士路核工之家648、654室
电 话:(010)68023796
传 真:(010)68023559
经办 律 师:朱玉栓、唐金龙
7.资产评估事务所:国通资产评估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夏双实
地 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奋斗路179号
电 话:(0451)2631012-3603
传 真:(0451)2631012-3603
联 系 人:金鑫
三、配售方案
1.配股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配股数量:2,403.00万股
每股发行价:人民币5.50元
2.配股比例:
本公司按1997年4月送股转增后的总股本23,565.92万股计,配股比例为10:1.875(以1996年末总股本14,728.7万股为基数,配股比例为10:3)。
其中国有法人股11,275.04万股应配股数2,114.07万股;社会法人 股1,730.88万股应配股数324.54万股;社会公众股10,560.00万股应配 股数1,980.00万股。国有法人股已做出书面承诺,以现金认购本次可配股份中的423万股,其余作放弃处理;社会法人股做出书面承诺,全部 放弃本次配股权。
3.预计募集资金总额和发行费用:鉴于国有法人股东-牡丹江石 油化工集团公司承诺以现金认购423万股,本次配股预计实际可能募集 资金为13,216.5万元,扣除本次配股的发行费用334万元,募集资金12,882.5万元。
4.股权登记日:98年7月2日
股权除权日:98年7月3日
5.对持股5%以上的法人股东放弃配股权的说明
持股5%以上的股东只有国有法人股股东——牡丹江石油化学工业 集团公司一个,其已做出书面承诺以现金认购本次可配股份中的423万 股,其余1,691.07万股作放弃处理,并已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6.社会法人股放弃配股权的说明
目前,社会法人股股东持股1,730.88万股,以10:1.875的配股比例本次获配324.54万股配股权。社会法人股股东承诺全部放弃本次配股权。
7.配售前后股本总额、股权结构:
单位:万股
配股前 本次配股 配股后
一、尚未流通股份
1、国有法人股 11,275.04 423.00 11,698.04
社会法人股 1,730.88 1,730.88
尚未流通股份合计 13,005.92 423.00 13,428.92
二、已流通股份
1、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
10,560.00 1,980.00 12,540.00
其中:董事、 监事及 10.608 1.989 12.597
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已流通股份合计 10,560.00 1,980.00 12,540.00
三、股份总计 23,565.92 2,403.00 25,968.92
四、配售股票的认购方法
1.配售缴款起止日期
1998年7月7日至1998年7月20日(期内券商营业日),逾期视为自 动放弃。
2.缴款地点
截止到股权登记日持有牡石化流通股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在认购期间内, 凭本人身份证在股票托管证券商处办理缴款手续。
3.缴款办法
各股东可根据自己意愿决定是否按以下方式认购本次配售股份中的部分或全部。
(1)社会公众股股东认购配股时,填写“牡石化A1”代码为8620买 入单,每股价格5.50元,配股数量的限额为其截至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数乘以配售比例(0.1875)后取整数,不足一股的部分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办理。可多次申报认购,但不得撤单。
(2)国有法人股及高管股股东直接到本公司缴款。
(3)若投资者在1998年7月3日至1998年7月20日办理了“牡石化”转托管,仍在原托管处认购配股。
4.社会公众股股东在规定期间内,未到股票托管证券商处缴款认 购,视为自动放弃。社会公众股配股股份逾期未被认购部分由本次配股的主承销商全额包销。
五、获配股票的交易
1.此次社会公众股获配股票1,980.00万股的上市交易日将于股本 变动公告及验资报告刊登后另行公布,如认购不获确认,认购者请到托管证券商处查询, 由托管证券商负责与证券登记机构办理查询手续。
2.配股认购后产生的零股按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公司本次配股扣除发行费用后,预计募集资金12,882.5万元。经股东大会批准,计划投入以下项目:
1、收购牡丹江热电厂#2发电机组
(1) 牡丹江热电厂位于牡丹江市区东南部,占地面积14万平方米, 是由原牡丹江发电厂改建的一座现代化高温高压电厂。热电厂改建工程于1988年5月破土动工,1989年被列为国家重点工程,经过三年的施工 建设,1991年底投入生产。改建工程装机容量为两台220吨/时锅炉,两台2.5万千瓦发电机组。改建工程的装机采用了芬兰较先进的发电技术 和设备,工业热负荷大, 能源消耗指标低。
(2)牡丹江热电厂#2发电机组装机容量为2.5万千瓦,年发电量2.5亿千瓦时。该机组自投入发电以来,机组运行状况良好。
(3)公司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与牡丹江热电厂协商一致,并经牡丹 江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牡国资企安[1997]第7号文件批准,达成协议,经 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黑龙江省国资局以黑国资评确字第98201号文确 认,收购牡丹江热电厂#2发电机组,总投资11,632万元。
2、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剩余1,250.5万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七、风险因素及对策
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此次配售的股票时,除本配股说明书提供的其它资料外, 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1. 经营风险
1)主要原材料价格上涨
本公司收购的牡丹江热电厂#2发电机组(以下简称#2发电机组)主要原料是煤,约占其发电成本的53%左右,煤的采购遵循市场价格。随着我国煤炭市场价格放开,煤的购价每年都在上涨,从而造成发电成本不断上升,这是#2发电机组经营的主要风险。
2)交通运输的限制
#2发电机组所用的煤主要来自黑龙江省鸡西矿物局,相距牡丹江200公里,煤的正常运输要靠铁路、公路,一旦运输出现问题,会影响#2发电机组的正常经营。
3)上网电量的限制
#2发电机组属地方电厂,其发电主要供牡丹江市企业生产和居民 生活使用。到目前为止,我公司尚未与牡丹江市政府签订保证#2发电 机组最低上网电量的长期购电协议。因此,一旦上网电量偏低,将影响#2发电机组的经济效益。
4)电价政策的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电力销售价格的变化,要经过物价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