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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螺型材:独立董事关于九届十一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0-27

海螺型材:独立董事关于九届十一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九届十一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立场判断,对公司九届十一次董事会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新增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事宜

    根据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董事会同意公司增加向上海安粮资本有限公司采购公司主要原材料聚氯乙烯产品的额度,预计 2021年度新增交易金额不超过 33,000 万元,该项交易属于日常关联交易,并按照市场原则定价。

    为保障公司权益,稳定原材料采购价格,相关交易定价参照远期合约延期结算方式进行。延期结算定价方式与传统的采购差异在于结算价格的参考依据不同,其定价方式为:“以合同签订当日主力期货合约价格+运费”作为暂定结算价格,并按此预付货款取得货物,最终结算价格按照采购方通知供货方“按通知当日主力期货合约价格+运费”进行结算。同时该等交易的业务背景系公司购买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交易过程中公司没有在期货公司开户、没有在期货交易场所进行交易、没有签订期货合约,有真实的实物交割,系日常的原材料采购行为。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因上述关联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属股东大会审批权限内,故该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尚需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审批。

    关联董事万涌先生、汪鹏飞先生在表决时予以回避,其他七名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了该项议案,表决程序合法。

    该关联交易事项事前已征得我们认同,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业务所需;本关联交易价格按市场定价,符合公正、公开、公平的市场商业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独立董事:陈  骏、方仕江、刘春彦

                                  2021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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