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16 证券简称:ST 海投 公告编号:2021-087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3、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诉讼为终审判决。因公司需对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 30%的连带赔偿责任,考虑到主债务人海航商控及其关联方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已表决通过重整计划,但重整计划能否被法院裁定批准以及上述公司能否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作为担保人是否需要清偿及清偿的结果将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如海航投资向龙江银行承担了清偿债务的责任,则公司将依法向海航商控追偿相关代偿款项。因此,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以最终清偿结果为准。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投资”或“公司”)于近日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琼民终 636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实业”)及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商控”)与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以下
简称“龙江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司已于 2021 年 6 月 3 日收到海
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琼 96 民初 208 号《民事判决书》,诉讼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5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49)。
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㈠ 被告海航商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龙江银行偿还借款本
金 20,105,412.26 元及利息(利息分两部分计算,其中:l.2020 年 8 月 4 日前
的利息为 16,013,235.91 元;2.以 20,105,412.26 元为本金自 2020 年 7 月 29
日起,按年利率 10.675%,计算至 2021 年 2 月 9 日止);
㈡ 被告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以上海航商控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㈢ 被告海航投资对被告海航商控笫一项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 50%的连带赔偿责任;
㈣ 被告海航投资、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向龙江银行承担责任以后,可向海航商控进行追偿;
㈤ 驳回原告龙江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中部分判决结果,依法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的详细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9 日披露的《关于提起上诉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1-050)。
二、本次收到的《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㈠ 案件当事人
1、上诉人(原审被告)
公司名称: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 123 号长江写字楼 2129
法定代表人:朱卫军
2、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公司名称: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新兴西大街 120 号
法定代表人:曲丽
3、原审被告
公司名称: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6
诉讼代表人: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4、原审被告
公司名称: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南法新镇府前街 12 号 207 室
诉讼代表人: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㈡ 二审判决结果
1、维持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 96 民初 208 号民事判决的第一、
第二、第四项;
2、撤销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 96 民初 208 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3、变更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 96 民初 208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偿还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借款本息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 30%的连带赔偿责任;
4、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请求诲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履行的债务,只能据此在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债权,不得据此获得个别清偿;
5、驳回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6、驳回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 152,327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
司、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94,396.2 元,由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负担 62,930.8 元。二审诉讼费133,643.61元(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缴了152,327元,应退回18,683.39元),由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80,186.17 元,由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负担 53,457.44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记载于《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的诉讼外,公司目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情况如下:
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养正投资有限公司涉及工程纠纷案 1 起,涉诉金额合计125 万元。
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亿城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及侵权纠纷案 2 起,涉
诉金额合计 163.5 万元;涉及工程合同纠纷案 1 起,涉诉金额 14.9 万元;涉及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11 起,涉诉金额合计 1227.65 万元。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为终审判决。因公司需对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 30%的连带赔偿责任,考虑到主债务人海航商控及其关联方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已表决通过重整计划,但重整计划能否被法院裁定批准以及上述公司能否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作为担保人是否需要清偿及清偿的结果将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如海航投资向龙江银行承担了清偿债务的责任,则公司将依法向海航商控追偿相关代偿款项。
因此,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以最终清偿结果为准。同时,公司仍将持续与各方积极沟通,尽最大努力争取尽早完成龙江银行担保的解除。但能否解除、具体解除时间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后续公司将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琼民终 636 号。
特此公告。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