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 426 号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4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终止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股票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显示你公司收到东兴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关于终止焦作万方 2020 年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函》,公司主承销商东兴证券称因公司一位董事未能 签署《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 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而无法完成承销总 结性文件的报送工作,决定终止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问题进行核查,并作出说明:
1. 《公告》显示,2020 年 6 月 2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
议全体董事一致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2020 年 8 月 4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全体董事一致审议通过对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的调整。请说明公司该名董事未能签署《上市公告书》的原因,与前期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审议通过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是否存在矛盾,该名董事未签署《上市公告书》 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履行了董事勤勉尽责义务。
2. 请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说明决定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的依据及合规性。
3. 请说明除前述因一名董事未能签署《上市公告书》导致无法
完成承销总结性文件的报送工作外,是否存在其他导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终止的事由,如有,请详细说明。
4. 请你公司核查是否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重大变化情况及时
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并提供相关分析论证说明。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 2021 年 12 月 14 日前将
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1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