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ST 天首 公告编号:2022-26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100%控股合伙企业对外借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贷款概述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2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公司 100%控股合伙企业对外借款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借款相关事宜的议案》。因公司与吉林市天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首投资”)与吉林天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矿业”)股权转让纠纷案,天首投资持有的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池钼业”)全部股权被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天首投资控股子公司天池钼业急需继续建设资金,现需引入战略投资人解决公司持续经营存在不确定性的问题。董事会同意天首投资公司向吉林大黑山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黑山钼业”)申请金额不超过 39000 万元一年期借款,借款利率为 8%。
二、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2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关于公司 100%控股合伙企业对外借款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借款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借款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亦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吉林大黑山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4 年 12 月 21 日
法定代表人:孙国平
注册资本:520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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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01768965424E
注册地址: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西阳镇撮落村
所属行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许可项目:钼矿露天开采;钼精矿、硫铁矿、铜精矿采选;钼化合物、钼合金制品生产加工;钼及钼化合物废料、钼制品及钼合金废料销售;石材加工;矿产品(除煤炭及制品、石油及制品、天然气及制品)生产加工销售。(以上各项均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吉林大黑山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四、本次交易的主要内容
出借人:吉林大黑山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人:吉林市天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借款金额:39000 万元人民币。
2、借款用途:支付给天池钼业用于天池钼业继续经营建设的工程款、设备款、借款。
3、借款期限:自 2022 年 4 月 20 日至 2023 年 4 月 19 日止,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或自出借人将借款支付至共管账户之日起开始计算 12 个月;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的情形如下:
(1)天首投资未经大黑山钼业同意转让其持有的天池钼业全部或部分股权;
(2)天首投资发生本协议约定的违约情形;
(3)天首发展发生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4)借款期限届满当日为还款日;甲方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自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第 7 日为还款日。
4、借款利率:8%/年,逾期借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4 倍计算。
5、借款发放的先决条件:
天首投资已办理完毕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审批及质押登记、其他法定和章程规定手续,并与天首发展签订的保证合同已经生效,符合出借人要求的所有担保(包括个人保证)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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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担保情况:本次借款由本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凯信腾龙分别将所持有的天首投资 98%、2%的财产份额提供质押担保,并由本公司提供一般担保、由邱士杰先生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7、还款时间和方式: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前将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一次性汇款至出借人指定银行账户。
8、天首投资违约责任及发生危及出借人债权情形的补救措施
(1)违约及视为违约的情形
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义务或违反任何法定义务;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一义务;本合同约定的发放借款的任一前提条件没有持续满足;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改变借款用途;提供虚假或非法证明资料隐瞒事实骗取借款;违反保证合同约定;质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留置、拍卖、行政机关监管,或者权属发生争议;出质人违反质押合同的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担保不成立、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担保人违约或者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其担保责任,担保物价值减少等其他情形,出借人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2)发生上述情形,出借人有权采取下列救济措施,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停止发放借款;解除本合同,宣布借款立即到期,要求天首投资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和费用;行使质权,处分质押财产。
要求借款人、担保人(包括保证人、出质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赔偿因违约给出借人造成的损失;追加、更换或提供新的担保,行使担保物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等。
自借款人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按出借人已发放借款本金的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直至借款人纠正违约行为之日止。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天首投资与大黑山钼业签署的借款协议;
3、公司与大黑山钼业签署的质押担保协议;
4、凯信腾龙与大黑山钼业签署的质押担保协议;
5、公司与大黑山钼业签署的担保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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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邱士杰先生与大黑山钼业签署的担保协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