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天首退 公告编号:2022-83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首发展”)于近日收到 100%控股合伙企业吉林市天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吉林天首”)转来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吉民终 89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吉林天成矿业有限公司
被告: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吉林市天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二)诉讼事实与理由
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17 日、6 月 26 日及 7 月 13 日分别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八次会议及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以新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吉林天首以现金 9.53 亿元购买吉林天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矿业”)持有的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池钼业”)75%股权(2020 年天池钼业增资,吉林天首持有其股份变更为 52.1291%),同时购买了吉林天池矿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天池矿业”)对天池钼业享有的 3.42 亿元债权。2020 年 10 月
15 日及 2021 年 1 月 15 日,天成矿业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诉本公司未
按合同约定支付收购其 75%股权剩余转让款约 2.8 亿元及相应利息,并冻结了吉林天首持有天池钼业增资后的 52.1291%股权。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1
月 18 日做出([2020]吉 02 民初 463 号)及([2021]吉 02 民初 33 号)《民事判
决书》,判决吉林天首向天成矿业支付 284,355,581.76 元股权转让款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吉林天首上诉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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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为([2022]吉民终 89 号)、([2022]吉民终 100 号)。2022 年 4 月 7 日,
天成矿业与案外人吉林大黑山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黑山钼业”)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天成矿业将其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吉民终 89号)、([2022]吉民终 100 号)两个案件中对公司及吉林天首所有的主债权、担保权利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尚未清偿的股权转让款及全部利息以及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利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等(以下简称“标的债权”)转让给大黑山钼业。标的债权已交割完毕,公司及吉林天首于 2022 年 4月 15 日收到天成矿业送达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公司为了化解上述债务纠纷,经平等协商,就上述([2022]吉民终 89 号)、([2022]吉民终 100 号)两个案件与天成矿业分别签订《诉讼案件和解协议》。公司及吉林天首与天成矿业签订
《诉讼案件和解协议》,分别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第十次会
议和吉林天首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天成矿业、公司及吉林天首均自愿以调解方
式解决上述 284,355,518.76 元及利息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天首发展 2022 年 5
月 27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大黑山钼业对吉林天首及天首发展履行义务的能力产生严重怀疑,故大黑山钼业授权天成矿业撤销和解协议,天成矿业不再与吉林天首、天首发展进行和解,天成矿业请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2022)吉民终 89 号、(2022)吉民
终 100 号案件依法判决。详情见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10 月 31 日、2021 年 4 月 21
日、2021 年 11 月 26 日、2022 年 4 月 16 日、2022 年 6 月 2 日在指定媒体披露
的《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临[2020-66]号)、《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临[2021-10]号)、 [2021-75]、[2022-44]以及《关于 100%控股合伙企业收到<律师函>的公告》[2022-71]。
公司前期已收到(2022)吉民终 100 号案件的判决书(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4 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2022-80]),近日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2022)吉民终 89 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
二、判决情况
吉林市天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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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35507.98 元,由吉林市天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外,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七章第四节“重大诉讼和仲裁”规定的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民事判决书》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民事判决书》[(2022)吉民终 89 号]的判决,涉及公司须支付股权转让
款本金 180,881,018.76 元及利息(以 30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 月 9 日起
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 2019 年 9 月 9 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计付;以 180,881,018.76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9 月 10 起至全部给付
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因公司已按照一审判决计提了相关本金 180,881,018.76 元及利息,上述判决结果不影响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由于公司无资金支付上述款项,吉林天首能否按期履行一审判决的给付义务以及天首发展能否按期承担连带责任均存在不确定性。
五、备查文件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吉民终 89 号]。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