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ST 天首 公告编码: 2022-44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首发展”)于
2020 年 10 月 31 日在公司指定媒体披露了《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临
[2020-66]号),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2021 年 11 月 26 日在公司指定媒体披露
了《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临[2021-10]号)、[2021-75]。
2022 年 4 月 15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及 100%
控股合伙企业吉林市天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首投资”)与吉林天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矿业”)签订《诉讼案件和解协议》(详细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在公司指定媒体的《关于公司及 100%控股合伙企业与吉林天成矿业有限公司签订<诉讼案件和解协议>的公告》[2022-43])。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吉林天成矿业有限公司
被告: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吉林市天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二)诉讼事实与理由
2017 年 7 月 13 日,天首投资以现金 9.53 亿元购买天成矿业持有的吉林天
池钼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池钼业”)75%股权,同时购买了吉林天池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池矿业”)对天池钼业享有的 3.42 亿元债权。
本公司与天成矿业于 2017 年 4 月 13 日签订《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于
2017 年 6 月 22 日签订《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签订《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根据上述协议的约定,本公司应于自标的公司 75%股权质押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舒国用(2015)第
02830130 号)抵押解除后 10 日内,支付标的股权交易价格中的 70,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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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标的公司季德钼矿采矿权(证号:C1000002010023110056360)抵押解除后 10日内,支付剩余标的股权交易价格中的 15,000 万元;自天成矿业协助办理标的公司75%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 3年内或吉林省舒兰市季德钼矿矿山投入开采后实际开采日处理矿石量达到 25,000 吨后 1 年内(以发生日期当中的较早者为准),支付剩余标的股权交易价格中的 10,347.45 万元。因此,截止 2020
年 9 月 30 日,本公司需支付天成矿业剩余股权转让款 18,088.1019 万元;截止
2020 年 12 月 29 日,本公司需再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 10,347.45 万元。共计尚
需支付天成矿业出售天池钼业剩余股权款 284,355,518.76 元(未含利息)。
2020 年 10 月和 2021 年 1 月,天成矿业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天首发展及其控制企业天首投资给付剩余股权转让款本金 284,355,518.76
元及利息。2021 年 11 月 18 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吉 02 民初 463
号)及([2021]吉 02 民初 33 号)《民事判决书》,天首投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成矿业股权转让款 284,355,518.76 元及利息,天首发展承担连带责任。
2021 年 12 月 2 日,天首投资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请求撤销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给付利息的判决,并依法改判。现该案尚未判决。
二、案件进展情况
天成矿业已与案外人吉林大黑山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黑山钼业”)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天成矿业将上述对公司及天首投资所有的主债权、担保权利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尚未清偿的股权转让款及全部利息以及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利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等转让给大黑山钼业。天成矿业与大黑山钼业的债权转让已交割完毕,公司及天首投资也已收到天成矿业以书面形式送达的债权转让通知书。
2022 年 4 月 15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及天首
投资与天成矿业签订《诉讼案件和解协议》,天成矿业、公司及天首投资均自愿以调解方式解决上述 284,355,518.76 元及利息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并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
(2022)吉民终 89 号案件的和解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第一条 天成矿业、公司及天首投资均自愿以调解方式解决吉林省高级人民
法院([2022]吉民终 89 号)股权转让纠纷案,并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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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调解协议内容为:
1、天首投资于2023年4月30日前给付天成矿业股权转让款103,474,500 元
及利息(利息以 103,474,500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 月 8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
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天首投资承担,天首投资应于调解书生效 10 日内
支付给天成矿业。
3、天成矿业在案件诉讼中申请对本公司、天首投资进行财产保全,依照天成矿业申请,天首投资持有天池钼业的股权被法院依法冻结,冻结期限为自 2021
年 1 月 15 日至 2024 年 1 月 14 日。天成矿业、本公司及天首投资一致同意,和
解协议生效后,天成矿业不解除对天首投资持有的天池钼业股权的司法查封、冻结措施,保持天首投资持有的天池钼业股权处于司法查封、冻结状态,且天成矿业在保全期限到期前申请法院延续对天首投资持有天池钼业股权的司法查封、冻结直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4、天首发展对和解协议第二条第 1 项、第 2 项确定的天首投资全部给付义
务承担连带责任。
5、若本公司、天首投资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天成矿业承诺在 2023 年 4
月 30 日前不申请法院拍卖天首投资持有天池钼业的股权。
第三条 和解协议于天成矿业、本公司及天首投资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2022)吉民终 100 号案件的和解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第一条 天成矿业、公司及天首投资均自愿以调解方式解决吉林省高级人民
法院([2022]吉民终 100 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并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
第二条 调解协议内容为:
1、天首投资于 2023 年 4 月 30 日前给付天成矿业股权转让款 180,881,019
元及利息(以 30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 月 9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 2019 年 9 月
9 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以
180,881,019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9 月 10 起至全部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天首投资承担,天首投资应于调解书生效 10 日内
支付给天成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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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成矿业在案件诉讼中申请对本公司、天首投资进行财产保全,依照天成矿业申请,天首投资持有天池钼业的股权被法院依法冻结,冻结期限为自 2020
年 10 月 15 日至 2022 年 10 月 14 日。天成矿业、本公司及天首投资一致同意,
和解协议生效后,天成矿业不解除对天首投资持有的天池钼业股权的司法查封、冻结措施,保持天首投资持有的天池钼业股权处于司法查封、冻结状态,且天成矿业在保全期限到期前申请法院延续对天首投资持有天池钼业股权的司法查封、冻结直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4、天首发展对和解协议第二条第 1 项、第 2 项确定的天首投资全部给付义
务承担连带责任。
5、若本公司、天首投资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天成矿业承诺在 2023 年 4
月 30 日前不申请法院拍卖天首投资持有天池钼业的股权。
第三条 和解协议于天成矿业、本公司及天首投资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和解协议的签订,有效解决了公司因资金困难无法支付购买股权剩余款引起的诉讼纠纷,化解了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池钼业股权存在被执行变卖的风险。
根据和解协议,公司仍须按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1 月 18 日作出的
([2020]吉 02 民初 463 号)及([2021]吉 02 民初 33 号)《民事判决书》计提
相关利息,期后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继续计提利息并于 2023 年 4 月 30 日前支付完
毕股权转让款本金 284,355,518.76 元及利息。
五、备查文件
公司及天首投资与天成矿业签订的《诉讼案件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