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ST 天首 公告编号:2022-76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传票通知 2022 年 6 月 23 日开庭审理。
2、公司 100%控股合伙企业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本金 3.9 亿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尚不能明确,但存在公司失去核心资产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控股权的风险。
一、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
日收到 100%控股合伙企业吉林市天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吉林天首”)转来的吉林大黑山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黑山钼业”)委托
律师事务所发送的《律师函》,于 2022 年 6 月 2 日收到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2]吉 0221 民初 586 号),大黑山钼业要求吉林天首归还 3.9 亿元借款,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吉林天首持有的吉林天池钼业有
限公司 52.12907%的股权,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 日、2022 年 6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 100%控股合伙企业收到《律师函》的公告》[2022-71]、《关于100%控股合伙企业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22-72]。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吉林天首于 2022 年 6 月 6 日收到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
([2022]吉 0221 民初 586 号),吉林天首与大黑山钼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将于
2022 年 6 月 23 日开庭审理。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除已披露的诉讼外,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七章第四节“重大诉讼和仲裁”规定的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尚不能明确。若法院支持大黑山钼业的诉讼请求,被冻结财产——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52.12907%的股权可能被折价或拍卖、变卖,公司存在失去核心资产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控股权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传票》([2022]吉 0221 民初 586 号);
2、吉林大黑山钼业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