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ST 天首 公告编码: 临 2021-10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31 日在公司指定媒体披露了《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临[2020-66]号)。
近日,公司收到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2021]吉 02
民初 33 号)、《民事裁定书》([2021]吉 02 民初 33 号)等相关材料。本案因
股权转让纠纷,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 2021 年 4 月 25 日开庭审理。现
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吉林天成矿业有限公司
被告 1: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2:吉林市天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二)诉讼请求
1、([2020]吉 02 民初 463 号)案诉讼请求:
被告 1、2 连带给付股权转让款 180,881,018.76 元及利息 16,223,909.6 元
(5000 万元的利息自 2018 年 1 月 9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至全部给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 2020 年 10 月 9 日为 6,236,597.2
元;130.881,018.76 元的利息自 2019 年 1 月 11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至全部给付之日按同期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 2020 年 10 月 9 日为
9,987,312.4 元:以上利息共 16,223,909.6 元),本息合计 197,104,928.4 元。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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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1]吉 02 民初 33 号)案诉讼请求:
被告连带给付股权转让款 103,474,500 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
给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事实与理由
2017 年 7 月 13 日,本公司以有限合伙企业吉林市天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吉林天首“)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吉林天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矿业”)持有的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池钼业”)75%股权和吉林天池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池矿业”)对天池钼业享有的
3.42 亿元债权。诉讼双方于 2017 年 4 月 13 日签订《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于 2017 年 6 月 22 日签订《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签订《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根据上述协议的约定,本公司应于自标的公司 75%股权质押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舒国用(2015)
第 02830130 号)抵押解除后 10 日内,支付标的股权交易价格中的 70,000 万元;
自标的公司季德钼矿采矿权(证号:C1000002010023110056360)抵押解除后 10日内,支付剩余标的股权交易价格中的 15,000 万元;自天成矿业协助办理标的公司 75%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 3 年内或吉林省舒兰市季德钼矿矿山投入开采后实际开采日处理矿石量达到 25,000 吨后 1 年内(以发生日期当中的较早者为准),支付剩余标的股权交易价格中的 10,347.45 万元。因此,截止 2020
年 9 月 30 日,本公司尚需支付天成矿业剩余股权转让款 18,088.1019 万元; 截
止 2020 年 12 月 29 日,本公司需再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 10,347.45 万元。因此,
本公司收购天成矿业 75%股权剩余股权转让款共计 28,435.5519 万元(未含利息)。
二、案件进展情况
上述股权转让纠纷,天成矿业申请了财产保全,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就([2020]吉 02 民初 463 号)和([2021]吉 02 民初 33 号)《民事裁定书》裁
定,冻结了本公司合伙企业吉林天首持有的天池钼业 75%的股权(由于本公司合伙企业吉林天首的控股子公司天池钼业于2020年5月16日完成了引进投资者增资扩股的工商变更,增资后的吉林天首持有天池钼业股权的比例由 75%变更为52.1291%,目前该股权已全部冻结),上述案件正在审理中,尚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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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2020 年 8 月,内蒙古万众炜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众炜业”)
因与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包头天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头天首”)就《煤炭购销合同》的履行,向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下达《传票》((2020)内 0602 民初6674 号)。
1、案件相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内蒙古万众炜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包头天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购煤款 950.502.04 元。
(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的损失(损失以 950.502.04
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损失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止。
(3)请求依法判决本案的诉讼、保全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3、案件起因
2019 年,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多份煤炭购销合同,原告如约履行了交付煤炭
义务,被告未付清购煤款,故原告提起诉讼。
4、本案进展情况
2021 年 3 月 2 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调
解本案,经法院调解,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协议约定:
(1)包头天首给付万众炜业购煤款 95 万元,于 2021 年 6 月 30 前支付 47.5
万元,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前一次性付清剩余 47.5 万元。
(2)如包头天首违约,则万众炜业可以一次性执行剩余全部款项,并且还
可以要求以购煤款 95 万元为本金,从 2021 年 6 月 30 日起计算利息,利率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还清为止。
(3)案件受理费 6652.51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包头天首承担。
四、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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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诉讼请求中需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本金 28,435.5519 万元已计入公司账
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对诉讼请求中利息部分的判决结果,将在判决后对公司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积极与原告方沟通,最大限度争取公司利益,保护股东权益。
五、备查文件
1、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吉 02 民初 463 号)
《民事裁定书》([2020]吉 02 民初 463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等;
2、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1]吉 02 民初 33 号)、《民
事裁定书》([2021]吉 02 民初 33 号)等;
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调解协议》((2020)内 0602
民初 6674 号)。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