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天首发展 公告编码:临2018-90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授予9名激励对象1,600万股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8年11月13日。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及其摘要已经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3、激励对象: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核心员工,授予激励对象为9人。
4、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1,600万股。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姓名 职位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占授予限制性股占目前总股
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本的比例
1 胡国栋 董 事 300 18.75% 0.93%
2 李晓斌 董 事 300 18.75% 0.93%
3 李 波 董事、副总经理、 300 18.75% 0.93%
财务总监
4 姜 琴 董事会秘书 200 12.5% 0.62%
序号 姓名 职位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占授予限制性股占目前总股
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本的比例
核心员工(5人) 500 31.25% 1.56%
合计 1,600 100% 4.97%
5、授予价格: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每股3.97元。
6、解除限售安排: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限制性股票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40%
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30%
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30%
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7、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解除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除满足授予条件、限售期的相关要求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9-2021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达到下述业绩考核指标时方可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①公司2019年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或
②以2017年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公司2019年主营业务收入
不低于基数的150%。
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以公司2019年实现的净利润绝对值为基数,公司2020年实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现的净利润不低于基数的120%;或
②以2017年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
于基数的200%。
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以公司2019年实现净利润绝对值为基数,公司2021年实现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净利润不低于基数的150%;或
②以2017年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2021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
于基数的30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批次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
(2)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具体考核要求按照《考核管理办法》及公司与各激励对象签署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执行,具体如下: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行权的比例:
考评结果(S) S≥90 90>S≥80 80>S≥70 S<70
评价标准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不合格(D)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优秀、良好、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就本计划及其摘要及本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审核意见。
2、2018年10月16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年11月1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4、2018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明确意见,认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程序,授予条件业已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条件为: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情形的任一情况。综上所述,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公司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1、授予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8年11月13日。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97元/股。
4、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和数量: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共9人,授予数量1,600万股,具体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位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占授予限制性股占目前总股
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本的比例
1 胡国栋 董 事 300 18.75% 0.93%
2 李晓斌 董 事 300 18.75% 0.93%
3 李 波 董事、副总经理、 300 18.75% 0.93%
财务总监
4 姜 琴 董事会秘书 200 12.5% 0.62%
核心员工(5人) 500 31.25% 1.56%
合计 1,600 100% 4.97%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财务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