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民族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配股的提示性公告
内蒙古民族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于1998年12月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刊登了《配股说明书》,为方便投资者,现就该配股说明书所载有关事宜提示如下:
一、配股比例和对象:
本次配股按现有股本计算,每10股配售2.5股;配售对象为1998年12月22日收市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民族集团”普通股股东。
二、配股价格:每股人民币4.28元。
三、股权登记日和除权日:
股权登记日:1998年12月22日
除权基准日:1998年12月23日
四、配股缴款的起止日期:
1998年12月25日至1999年1月8日(期内证券交易营业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配股权。
五、缴款地点:
社会公众股股东在股票托管证券商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缴款手续。内部职工股股东(含高管)在其初始登记时所预选的托管证券商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认购缴款手续。内部职工股股东可向本公司财务证券部或主承销商查询其预选托管证券商和席位地址。
发起人国有股股东和募集法人股股东在本公司财务证券部办理缴款手续。
六、缴款办法:
(1)社会公众股股东、内部职工股股东(含高管)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认购本次配售股份中的部分或全部。
(2)社会公众股股东、内部职工股股东(含高管)配股时,填写“民族A1配”买入单,代码为8611,每股价格4.28元,配股数量的限额为其截止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数乘以2.5的配售比例后取整数(不足一股的不予认购)。
(3)国家股股东、募集法人股股东缴款按本公司指定的方式办理。
(4)若投资者于1998年12月23日至1999年1月8日办理了“民族集团”的转托管,仍在原托管证券商处认购新股。
七、投资者如果在规定的缴款期内未办理缴款手续,其配股权作为自动放弃处理;未被认购的社会公众股配股、内部职工股配股部分由承销商全部包销。
八、本次获配股票可流通部分的上市日期另行公告。
投资者如需了解详细情况,请参阅1998年12月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刊登的《配股说明书》。
内蒙古民族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199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