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公允价格和政府指导的物价文件定价,定价方法客观、公允,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符合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且符合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龚国伟、胡子谨、汪斌
2021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