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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达资源: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03

盛达资源: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603              证券简称:盛达资源          公告编号:2021-064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 日在北
京市丰台区南方庄盛达大厦 2 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远程会议的方式召开了第十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于 2021 年 11 月 29 日以邮件等方式发出。
会议应参加董事 9 名,实际参加董事 9 名。董事朱胜利先生、赵庆先生、张开彦先生和独立董事栾甫贵先生现场出席会议;董事王学武先生、赵敏女士、赵彦全先生,独立董事马晓东先生、钟宏先生以远程会议的方式出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朱胜利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及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关于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及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65)详见 2021 年 12月 3 日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和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二、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发挥套期保值业务在公司生产经营中规避价格风险的功能,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详见 2021 年 12 月 3 日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和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开展 2022 年度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及其可
行性分析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关于开展 2022 年度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66)和《关于开展 2022 年度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
告》详见 2021 年 12 月 3 日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信
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四、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聘任孙梦瀛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止。孙梦瀛女士的简历详见附件。

    证券事务代表通讯方式如下:

    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方庄 158 号盛达大厦

    电话:010-56933771

    传真:010-56933779

    电子邮箱:sunmengying@sdjt.com。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孙梦瀛女士简历

    孙梦瀛,女,199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
2017年6月至2021年 8月,历任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经理、证券事务代表;2021 年 8 月至今在公司证券部工作。孙梦瀛女士具备担任证券事务代表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已经通过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考试,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孙梦瀛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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