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82 证券简称:北部湾港 公告编号:2021100
债券代码:127039 债券简称:北港转债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后重新签署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8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北海片区下属公司吸收合并整合的议案》,同意以下属子公司北部湾港北海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海码头”)为合并方,对北海兴港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港码头”)、北海港兴码头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兴码头”)、北海宏港码头有限公司进行吸收合并整合,并将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北海港分公司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北海码头以完成北海片区整合工作。其中,兴港码头为公司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的收购标的及后续投入实施主体;港兴码头为公司 2018 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该吸收合并完成后,尚未实施完毕的募投项目转由吸收合并方北海码头继续实施,因此导致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募投项目和 2018 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将发生变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9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4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将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保荐机构终止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北海码头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保荐机构重新签订新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598 号文)核准,公司 2015 年实施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21,896,162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22.1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2,699,999,988.30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扣除募集资金发行承销费、保荐费 30,399,999.86 元后,实际汇入公司的募集
资金为 2,669,599,988.44 元,于 2015 年 6 月 5 日汇入公司在中国
建设银行广西南宁汇春路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45001590042052503902),扣除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预付的保荐费 2,000,000.00 元和律师费、审计费等其他发行费用1,681,896.16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665,918,092.28 元。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5]45030007 号)。
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南宁汇春路支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北海云南路支行分别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户。截至 2021 年11 月 15 日,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表: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存储余额(元) 存储方式 存续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南 45001590042052503902 21,153,069.34 协定存款 存续
宁汇春路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北 45001655103050706215 0.00 协定存款 已注销
海云南路支行
合计 - 21,153,069.34 -
(二)2018 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向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306 号)核准,本公司2018 年实施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48,051,887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6.6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647,064,529.68 元,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扣除募集资金发行承销费 19,764,774.36 元后,实际汇入公司的募集资金为
1,627,299,755.32 元,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汇入公司在中国建设
银行广西南宁汇春路支行(账号:45050159004200000211)、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区分行(账号:45101560049002500000)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扣除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预付的财务顾问费6,603,773.58 元和律师费、审计费等其他发行费用 968,913.71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619,727,068.03 元。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8]第 45040003 号)。
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南宁汇春路支行和国家开发银行
广西区分行分别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户。截至 2021 年 11 月 15
日,2018 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专户存储情况如下表: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存储余额(元) 存储方式 存续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南宁汇 45050159004200000211 216,953,630.38 活期存款 存续
春路支行
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区分行 45101560049002500000 9,625,277.33 活期存款 存续
合计 - 226,578,907.71 -
二、终止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情况
经友好协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将分别签署《关于终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协议书》,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如下:
序 募集资金项目 监管账户账号 甲方 乙方 丙方
号
2015 年非公开 公司及子公司北部 中国建设银行
1 发行股票募集 45001590042052503902 湾港防城港码头有 广西南宁汇春
资金 限公司、兴港码头 路支行 华泰联
中国建设银行 合证券
2 2018 年发行股 45050159004200000211 公司与子公司北部 广西南宁汇春 有限责
份购买资产并 湾港防城港码头有 路支行 任公司
3 募集配套资金 45101560049002500000 限公司、港兴码头 国家开发银行
广西区分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重新签署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将与各银行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分别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存放账户未发生变化,相关签署情况如下:
序 募集资金项目 专户账号 甲方 乙方 丙方
号
公司及子公司北 中国建设银行广
1 2015年非公开发 45001590042052503902 部湾港防城港码 西南宁汇春路支
行股票募集资金 头有限公司、北 行 华泰联
海码头 合证券
公司及子公司北 中国建设银行广 有限责
2 2018年发行股份 45050159004200000211 部湾港防城港码 西南宁汇春路支 任公司
购买资产并募集 头有限公司、北 行
3 配套资金 45101560049002500000 海码头 国家开发银行广
西区分行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开户银行(乙方)、保荐机构(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专户内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柏龄、郑弘书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当保证专户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募集资金金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电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