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A 公告编号:临2016-107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修订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1月26日披露了《新
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并于2016年12月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新大洲控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6]第2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公司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对报告书进行了相应补充和完善,现结合《问询函》的相关内容就报告书的修订情况逐一进行如下说明:
1、公司已将本次交易合理性的分析及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的论述分别在修订后的重组报告书之“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一、本次交易的背景目的及合理性分析”、“第七节 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之“一、(五)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及“第八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三、(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中予以补充完善。
2、公司已将本次交易可能无法获得批准或备案的风险提示在修订后的重组报告书之“重大风险提示”及“第十一节 风险因素”之“二、本次交易的审批风险”、“重大事项提示”之“七、(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审批程序”及“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二、(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审批程序”中予以补充完善。
3、公司已将交易对方可能存在无法支付对价的风险在交易报告书之“重大风险提示”之“六、交易对价回收风险”及“第十一节风险因素”之“六、交易对价回收风险”中予以补充完善。
4、公司已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将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计算过程在修订后的重组报告书之“重大事项提示”之“三、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第一节本次交易概况”之“四、(三)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中予以补充完善。
5、公司已将上海竞帆鞍座有限公司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在修订后的重组报告书之“第三节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之“一、(三)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情况”中予以补充披露。
6、公司已将杜树良与孟龙、卓力签署备忘录的具体情况说明在修订后的重组报告书之“第三节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之“一、(三)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情况”中予以补充披露。
7、公司已将交易标的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以及交易标的涉及的诉讼仲裁情况在修订后的重组报告书之“第四节 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之“七、(三)交易标的最近三年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等情况,所涉未决诉讼仲裁对其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中予以补充披露。
8、公司已将交易标的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的相关信息在修订后的重组报告书之“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三、新大洲本田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中予以补充披露。
9、公司已将收益法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分析在修订后的重组报告书之“第五节交易标的的评估或估值”之“三、(八)收益法评估结果的合理性”中予以补充披露。
10、公司已将本次交易采用资产基础法作为评估结论的依据及可比案例分析在修订后的重组报告书之“第五节交易标的的评估或估值”之“五、对标的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及其合理性分析”中予以补充披露。
11、公司已将与交易对方股东补充签订的《关于宁波新大洲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担保合同》在修订后的重组报告书之“第六节 本次交易主要合同”之“九、其他重要安排及说明”中予以补充披露。
12、公司已将本次交易做出相关安排的依据和主要考虑因素在修订后的重组报告书之“第六节本次交易主要合同”之“九、其他重要安排及说明”中予以补充披露。13、公司已将过渡期间损益安排和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涉及的相关会计处理及其会计准则依据在修订后的重组报告书之“第六节 本次交易主要合同”之“九、其他重要安排及说明”中予以补充披露。
14、公司已根据《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的规定在修订后的重组报告书之“第十二节其他重要事项”之“九、其他影响股东及其他投资者做出合理判断的有关本次交易的所有信息”中予以补充披露。
15、公司根据上述修订情况更新了重组报告书目录。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