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三
粤电集团合同编码:【】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与
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三
二○一一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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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三
目 录
第一条 粤电集团向粤电力进行补偿的期限 .......................................................... 3
第二条 补充协议的成立及生效 .............................................................................. 3
第三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之解决 .............................................................................. 3
第四条 其他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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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三
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由下列双方于 2011 年 月 日在广
州市签署: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电力”)
法定代表人:潘力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东路 2 号粤电广场南塔 23-26 楼
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电集团”)
法定代表人:潘力
住所:广州市天河东路2号粤电广场 33-36 楼
粤电力、粤电集团在本补充协议中合称为“双方”,而“一方”视情况可指
其中每一方或任何一方。
鉴于:
1、双方于 2010 年 11 月 15 日签订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约
定粤电集团以其持有的广东惠州平海发电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海电
厂”)45%股权、广东粤电云河发电有限公司 90%股权(以下简称“云河电厂”)、
深圳市广前电力有限公司 60%股权(以下简称“广前 LNG 电厂”)、广东惠
州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 LNG 电厂”)35%股权、广东粤电
云浮发电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浮电厂”)90%股权、广东粤电石碑山风
能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碑山风电”)40%股权以及广东国华粤电台山
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山电厂”)20%股权认购粤电力本次发行的股票。
2、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第四条第 2 款第 8 项的约定,粤
电集团不可撤销地陈述、保证并承诺:粤电集团承诺如因目标公司在交割日
前的行为导致目标公司出现潜在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及/或其他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且未在《资产评估报告书》及/或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的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0)第 22385-22391 号《审计报告》及/或针对交割
而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中反映的事项而导致粤电力产生损失,粤电集团将按
本次交易向粤电力转让的目标公司的股权的比例及时、足额地以现金方式向
粤电力进行补偿。
3、根据粤电集团与粤电力于 2011 年 5 月 19 日签订的《发行股份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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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合同编码:YD/CWB-MM-03-10 补二)的约定,
粤电集团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第四条第 2 款第 8 项承诺的范围等
作出了进一步的承诺。
经友好协商,对于粤电集团就向粤电力进行补偿的期限等相关事项,双方进
一步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第一条 粤电集团向粤电力进行补偿的期限
如 发 生 《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协 议 书 之 补 充 协 议 》( 合 同 编 码 :
YD/CWB-MM-03-10 补二)所述粤电集团须向粤电力进行补偿的承诺事项,或者
发生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第四条第 2 款第 8 项的约定粤电集团须向
粤电力进行补偿的其他承诺事项,粤电集团将在依法确定该等事项造成的实际损
失金额后 30 日内向粤电力进行补偿。
第二条 补充协议的成立及生效
1 本补充协议经粤电力董事会通过后与双方已于 2010 年 11 月 15 日签订的《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同时生效。
2 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终止或解除,则本补充协议同时终止或解
除。
第三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之解决
1 本补充协议之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之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本
补充协议之任何内容如与法律、法规冲突,则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2 任何与本补充协议有关或因本补充协议引起之争议,协议双方均应首先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协议双方均有权向粤电集团所在地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 其他
1 本补充协议应作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一》(合同编码:YD/CWB-MM-03-10 补充)、《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合同编码:YD/CWB-MM-03-10 补二)的组
成部分,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之补
充协议一》(合同编码:YD/CWB-MM-03-10 补充)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合同编码:YD/CWB-MM-03-10 补二)具有同等效
力。本补充协议有约定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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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三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一》
(合同编码:YD/CWB-MM-03-10 补充)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之
补充协议》(合同编码:YD/CWB-MM-03-10 补二)的约定为准。
2 双方同意,将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竭尽各自最大努力,尽快完成为满足
本补充协议第二条所述生效的全部条件所需要的任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签署或促使第三人签署任何文件或申请,或者获取任何有关批准、同意、
许可。
3 本补充协议一式八份,双方各执二份,其余由粤电力保管,供报有关主管
部门,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行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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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三》签章页)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二〇一一年 月 日
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二〇一一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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