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
立意见
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广宇发展”)拟将所持全部 23 家子公司股权置出,置入鲁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能集团”)、都城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城伟业”)合计持有的鲁能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能新能源”)100%股权,估值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补足(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详细核查了有关评估事项以后,就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明确意见如下:
1.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交易聘请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符合《证券法》规定,能够胜任本次评估工作。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外的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本次交易相关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循了资产评估准则及市场通用的惯例,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目的是为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为公司本次交易提供合理的作价依据。对于拟置出资产,评估机构采用了资产基础法或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并最终选择了合适评估方法作出的评估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对于拟置入资产,评估机构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并以资产基础法的评估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4.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各类资产的评估方法适当,具体工作中按资产评估准则等法规要求取得了相应的证据资料,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冯科、李书锋、翟业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