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签订智汇湾创新中心项目委托运营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在事前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全面、客观的了解。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系公司经营发展所需,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利于公司借助委托运营方的综合优势,实现对相关产业的招商与落地,符合公司利益与长远发展目标。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公开、公正、公平,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
(此页无正文,为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燕飞 王怀兵
窦欢 安寿辉
2021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