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ST 浪奇 公告编号:2021-160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暨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暨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暨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暨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暨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共有 2 项议案。第 1 项议案为
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 2 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
二、会议通知及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3 日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暨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2021-151);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暨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56)。
三、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名称:出资人组会议暨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1 月 9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 深交 所交 易系 统进 行网 络投 票的 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9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3、现场召开地点:本公司 4 号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赵璧秋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0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68,081,567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6553%。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98,349,145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6078%。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99 人,代表股份 169,732,42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7.0476%。
(二)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股东 29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3,848,485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13.3616%。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374,66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5378%。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97 人,代表股份 80,473,82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2.8238%。
(三)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五、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 362,520,6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892%;反对
5,560,9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510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8,287,5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3678%;反对 5,560,9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322%;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65,867,2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984%;反对
1,718,3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668%;弃权 49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0,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4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1,634,1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591%;反对 1,718,3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493%;弃权 49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915%。
表决结果:通过。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云舒、庞艳阳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暨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