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ST 浪奇 公告编号:2021-148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了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广东粤合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粤合”)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 0191 民初 1246号],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对广东粤合提起的诉讼请求作出了判决,判定公司向广东粤合支付其应收账款及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广东粤合诉公司之合同纠纷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东粤合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
2020 年 3 月 16 日、2020 年 3 月 23 日、2020 年 4 月 3 日,原告分别与深圳
市潼洲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潼洲公司”)签订有 3 份《应收账款权益转让合同,》主要约定潼洲公司将其基于对应的《工业原材料采购合同》而对被告所享有的应收账款及其一切从属权益和权利转让给原告,由原告向潼洲公司支付相应的转让对价。同时,潼洲公司向被告相应寄送了 3 份《应收账款权益转让通知书》,通知被告其已将上述应收账款及其一切从属权益和权利转让予原告,并确认被告仅需向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该应收账款,并由被告在该通知书及回执上盖章确
认。在《应收账款权益转让通知书》签订后,原告依约于 2020 年 3 月 17 日、3
月 26 日、4 月 9 日全额向潼洲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转让对价款,且原告提出被告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分别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2020 年 9 月 11 日及 2020 年 9 月
28 日足额向原告支付上述全部采购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在上述应收账款到期
后,被告却未支付相应款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广东粤合提起本次诉讼。
3、本次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工业原材料采购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
38,528,000 元及逾期利息 497,534.40 元(逾期利息暂计至 2020 年 10 月 15 日,
并自 2020 年 10 月 16 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各自基础合同项下应
付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各自基础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最高额以基础合同违约金 7,705,600 元为限)。
(2)本案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 25,702 元)由被告负担。
4、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广东粤合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 0191 民初 1246 号],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对广东粤合提起的诉讼请求作出了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应收账款3,852.8 万元。
(2)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一次性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①以 1,008 万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以年利率 15.4%为标准计算
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限为 201.6 万元;
②以 924.8 万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9 月 12 日起,以年利率 15.4%为标准计算
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限为 184.96 万元;
③以 1,920 万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9 月 29 日起,以年利率 15.4%为标准计算
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限为 384 万元。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4)本案受理费 273,097 元由原告承担 152 元、被告承担 272,945 元,财产
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承担 5 元,被告承担 4,995 元。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民事判决书》[(2021)粤 0191 民初 1246 号],公司需向广东粤合支
付其应收账款 3,852.8 万元及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公司计提了应付广东粤合合同纠纷案对应的案件部分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相关费用,将相应减少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具体影响金额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将就本次法院判决的结果与管理人进行沟通,对于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尚存在不确定性;如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是否会被人民法院受理及支持尚存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1)粤 0191 民初 1246 号]。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