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ST 浪奇 公告编号:2021-139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广州浪奇”)于近日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兴发香港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发香港”)与广州浪奇合同纠纷案的《执行裁定书》[(2021)粤执复 583 号]和《执行裁定书》[(2021)粤执复 584 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公司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 01 执异 224 号执行裁定和(2021)粤 01 执异 226 号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并维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原执行裁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相关仲裁案件进展的具体情况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兴发香港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
2018 年 1-10 月,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的合同约定,申请人与被申请
人先后发生了 21 笔交易。其中 7 笔交易,申请人指,已按照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转移了货物所有权。被申请人以无法提取货物为由拒不支付货款。申请人指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付清货款的行为实质上构成了合同违约。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3、仲裁裁决情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兴发香港与被申请人广州浪奇关于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进行了裁决,仲裁庭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 9,368,760 美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 48,934.78 美元并从 2019 年 1 月 8 日起至
实际清偿日止以 9,368,760 美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3%的标准继续向申请人支付
迟延付款利息。
(3)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为本案支付的公证费、翻译费、差旅费人民币100,000 元;
(4)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 800,000 元;
(5)本案仲裁费为 104,563 美元,由申请人承担 41,825.20 美元,由被申请
人承担 62,737.80 美元。
(6)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具体内容详见 2020 年 7 月 2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5)。
4、仲裁进展情况
公司选择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一是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二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公司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兴发香港申
请撤销仲裁裁决,后于 9 月撤回申请。具体内容详见 2020 年 7 月 16 日、8 月 18
日、9 月 23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2、2020-054、2020-065)。
随后,公司分别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仲裁裁决及申请中止《裁决书》裁决。2020 年 12 月 11 日,公司收到广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裁定:恢复《裁决书》的执行;同日,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不予执行申请书》:请求不予执行贸仲委(2020)中
国贸仲京裁字第 0731 号裁决。具体内容及申请结果详见 2020 年 10 月 15 日、10
月 23 日、11 月 11 日、12 月 2 日、12 月 15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7、2020-078、2020-089、2020-095、2020-099)。
2020 年 12 月 29 日,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已将早前要求广
州市土地开发中心冻结的补偿款 72,612,339.86 元划入法院账户,该笔款项对应
公司与兴发香港之经销合同纠纷的执行金额。具体内容详见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4)。
2021 年 3 月 12 日,公司收到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兴发香港与
广州浪奇合同纠纷案的《执行裁定书》[(2020)粤 01 执异 930 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公司关于不予执行贸仲委作出的[(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731 号]仲裁裁决的申请。具体内容详见 2021 年 3 月 13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5)。
2021 年 4 月 13 日,公司披露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兴发香港与
广州浪奇合同纠纷案的《执行通知书》[(2020)粤 01 执 4300 号],如双方当事人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无异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发放已划扣至法院代管账户的执行款至兴发香港。同时,公司前期提供的 125 万元担保财产将用于清偿债务,用于支付加倍部分利息及对应的执行费用。具体内容详见 2021 年 4月 13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5)。
2021 年 6 月,公司收到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兴发香港与广州
浪奇合同纠纷案的《执行裁定书》[(2021)粤 01 执异 224 号]和《执行裁定书》[(2021)粤 01 执异 226 号]。
(1)根据《执行裁定书》[(2021)粤 01 执异 224 号]的内容,公司请求:
①暂停分配已划入法院账户的 72,612,339.86 元执行款项;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计算至 2020 年 12 月 28 日;③退还广州浪奇提供的“中止执行”的担保款。广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异议人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2)根据《执行裁定书》[(2021)粤 01 执异 226 号]的内容,公司请求:
①中止(2020)粤 01 执 4300 号案的执行程序;②暂停分配已划入法院账户的72,612,339.86 元执行款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异议人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近日,公司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兴发香港与广州浪奇合同纠纷案的《执行裁定书》[(2021)粤执复 583 号]和《执行裁定书》[(2021)粤执复 584 号]。
(1)根据《执行裁定书》[(2021)粤执复 583 号]的内容,公司就(2021)
粤 01 执异 224 号执行裁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并提出异议请求:①暂停分配已划入法院账户的 72,612,339.86 元执行款项;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
算至 2020 年 12 月 28 日;③退还广州浪奇提供的“中止执行”的担保款。广东
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广东
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 01 执异 224 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根据《执行裁定书》[(2021)粤执复 584 号]的内容,公司就(2021)
粤 01 执异 226 号执行裁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并提出异议请求:①
中止(2020)粤 01 执 4300 号案的执行程序;②暂停分配已划入法院账户的
72,612,339.86 元执行款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 01 执异 226
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本次其他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进展情况如下:
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 被告 涉案金额 诉讼进展 诉讼结果及进展情况 首次披露
(万元) 时间
深圳市融骏科技有限 深圳市融 广东奇化化工 案件(案号:([2021)粤 0309 民初 3328
公司诉广东奇化化工 骏科技有 交易中心股份 收到民事 号]),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
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 1035.28 裁定书 订的《工业原料销售合同》,被告偿还 2021.6.29
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限公司 有限公司 原告货款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三、本次公告的《执行裁定书》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执行裁定书》[(2021)粤执复 583 号]和《执行裁定书》[(2021)粤
执复 584 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均驳回了公司提出的复议申请。公司将在收
到本次执行案件的结案通知书后,披露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放已划扣至法院代
管账户的执行款的最终分配结果。公司已于 2020 年计提预计负债 7,403.07 万元,
上述金额通过营业外支出进行列支。如最终执行划款至兴发香港,对公司期后利
润的具体影响金额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
四、备查文件
1、《执行裁定书》[(2021)粤执复 583 号];
2、《执行裁定书》[(2021)粤执复 584 号];
3、《民事裁定书》[(2021)粤 0309 民初 3328 号]。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