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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美菱:关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07

长虹美菱:关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521、200521    证券简称:长虹美菱、虹美菱B    公告编号:2021-098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为减少资金占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最大化,经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通过,同意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中科美菱低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美菱”)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开展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29亿元的资产池业务,其中本公司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中科美菱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0.29亿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授权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资产池业务的开展,将使公司最近12个月内资产质押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故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二、资产池业务情况概述

    1.业务概述

    “资产池”是合作金融机构为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集资产管理与融资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是合作金融机构为本公司提供流动性服务的主要载体。

    资产池业务主要包括银行一般授信以及资产池项下的票据池业务,资产池的入池资产为电子商业汇票。

    资产池项下的票据池业务是指合作金融机构对入池的承兑汇票进行统一管理,向公司提供的集票据托管和托收、票据池质押融资、票据贴现、票据代理查询、业务统计功能于一体的票据综合管理服务。

    2.业务目的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中科美菱开展资产池业务的主要目的是将部分应收票据统一存入合作金融机构进行集中管理,以及将银行授信额度加载入池,形成
“资产池融资额度”,用于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新开、托收等业务,有利于节约公司资源,减少资金占用,提高公司流动资产的使用效率,实现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最大化。

    3.合作银行

    本次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中科美菱拟开展资产池业务的合作银行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本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关联关系。

    4.业务主体

    本次拟开展资产池业务的主体为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中科美菱低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实施额度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中科美菱拟开展不超过人民币5.29亿元的资产池配套授信额度,在业务期限内该额度可滚动使用。

    6.业务期限

    本次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中科美菱拟开展资产池业务的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事项之日起1年,具体开展期限以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中科美菱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终签署的相关合同中约定的期限为准。

    二、资产池业务的风险及风险控制

    1.流动性风险

    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需在合作金融机构开立资产池保证金账户,作为资产池项下质押票据到期托收回款的入账账户。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的到期日期不一致的情况会导致托收资金进入公司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开据商业汇票的保证金账户,对公司资金的流动性有一定影响。

    风险控制措施:公司可以通过用新收票据入池置换保证金方式解除这一影响,资金流动性风险可控。

    2.担保风险

    公司以进入资产池的票据作质押,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开具承兑汇票用于支付货款。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为资产池质押额度,票据对该项业务形成了初步的担保功能,随着质押票据的到期,办理托收解汇,致使所质押担保的票据额度不足,导致合作银行要求公司追加担保。

    风险控制措施: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合作金融机构开展资产池业务后,公司将安排专人与合作银行对接,建立质押票据台账、跟踪管理,及时安排公司新收票据入池,保证票据池质押率。且控股子公司如需用此额度,需事先征得公司同
意,因此,资产池业务的担保风险相对可控,风险较小。

    三、资产池业务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通过开展资产池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可进一步实现资产集中管理,提升资产的流动性,有效降低其资金使用成本,有利于减少公司资金占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股东权益最大化。

    四、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拟开展的资产池业务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中科美菱低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有利于降低其资金使用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本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授权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资产池业务的开展,将使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资产质押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故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特此公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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