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度配股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本配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政府及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对本次配股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配的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此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发行人: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地:合肥市芜湖路2号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皖美菱
代码:0521
配股类型:普通股
配股数量:2607万股
配股比例:10股配2股
配股权证数量:2607万张
其中:美菱A1权897万张
美菱A2权1710万张
每股面值:壹元
配售价格:3.88元/股
配股承销商:安徽省证券公司
权证编码:美菱A1为8521
美菱A2为3521
1.发行人: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巨声
地址:合肥市芜湖路2号
电话:(0551)2654261
传真:(0551)2654502
2.主承销商:安徽省证券公司
地址:合肥市长江路91号
电话:(0551)2647952
传真:(0551)2647634
3.股份登记机构: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25号
电话:(0755)5567898
传真:(0755)5571127
安徽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长江路91号
电话:(0551)2631204
传真:(0551)2631204
4.配股特聘法律顾问:合股市经济律师事务所
地址:合肥市蚌埠路999号东都大厦7楼
电话:(0551)2625641
传真:(0551)2625641
经办律师:雷廷平 耿鹏 苏琰
一、绪言
本配股说明书系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关于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暂行规定》、《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有关法规的规定而制定,并经安徽省证券委批准,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复审通过,旨在向各投资人提供本公司本次配股的有关资料,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信本配股说明书无任何重大遗漏或者误导,并对本配股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个别和连带责任。
本次配售的股票是根据本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除本公司董事会和主承销商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说明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配股说明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有关事项可咨询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但本公司董事会并无授权其它任何机构就本次配售新股提供本配股说明书以外的其它任何资料或声明,任何此类资料或声明均不应视为已获得本公司董事会、主承销商及参与配股发行的有关机构授权发出,投资人因而不应依赖此类资料和声明作出判断。
二、配售发行新股的有关当事人
三、本次配售方案
1.配股类型:普通股
2.每股面值:壹元
3.配股价格:每股3.88元人民币
4.配售新股:2607万股
5.配股比例:对1994年12月26日收市后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及各异地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皖美菱股东每10股普通股配售2股普通股,共计配售2607万股。其中个人股部分配售897万股,国有股部分配售1410万股,法人股部分配售300万股,其中国有股配售部分国家股股东承诺购买786.64万股,其余的623.36万股国有股配股权以及全部法人股配股权将通过二级市场有偿转让。
6.本次计划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115.16万元,其中:发行费用为人民币111.26676万元,公司实际募集配股资金10003.89324万元人民币。
7.本次配股的股权登记日:1994年12月26日。
8.本次配股的除权日:1994年12月27日。
9.经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全体法人股东协商同意,本次配售的1710万股国有股、法人股配股权证全部集中托管到安徽省证券公司指定的专用股东帐户上,其中国家股股东承诺认购786.64万股,并委托安徽省证券公司代理其余配股权证在二级市场的转让交易等有关事宜。
10.持股5%以上的股东转让全部配股权的承诺:
股东名称 现持股量 配股权量 转让配股权量 转让方式
国有股 7050万股 1410万股 623.36万股 有偿转让
11.本次配股后,公司股本总额、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数量单位:万股 每股面值:一元
本次配股前 本次变动配股 本次配股后
一、尚未流通股份
1.发起人股份
其中:
国家拥有股份 7050 786.64 7836.64
2.法人股 1500 0 1500
3.内部职工股 450 90 450
4.其他(转配部分) 0 923.36 923.36
尚未流通股份合计 9000 1710 10710
二、已流通股份
境内上市的
人民币普通股 4035 807 4932
已流通股份合计 4035 897 4932
三、股份总数 13035 2607 15642
说明:内部职工股分红配股部分可以上市流通,故由此增加的部分并入流通股内。
12.本次公司配股权证的派发分为个人股配股权证和国有股、法人股的配股权证两种,个人股配股权证以"美菱A1权"(编码为8521)、国有股、法人股的配股权证以"美菱A2权"(编码为3521)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美菱A2权"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后,在规定的权证交易时间内,任何个人、法人均可购买,并在规定时间内凭"美菱A2权"认购皖美菱A股票。凭"美菱A2权"认购的皖美菱股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1995年内,在国务院就国家股、法人股的流通问题做出新的规定以前,由国家拥有和法人持有的本公司配股权出让后受让者由此增加的股份暂不上市流通。
四、配售股票的认购方法
(一)凭美菱A1权配股的认购方法
1.股票停止转托管日期:自1994年12月26日至1994年12月30日止,美菱股票停止办理股票托管及转托管。
2."美菱A1权"的派发
(1)"美菱A1权"获得资格为1994年12月26日下午3点40分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及各异地证券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全体皖美菱个人股东。
(2)本次"美菱A1权"到帐时间为1994年12月30日,自1994年12月30日至1995年1月26日止的权证交易日中,皖美菱个人股股东可凭身份证及股东代码卡、股票存折在其托管证券商处打印其拥有的权证。
(3)本次配售新股采取凭配股权证认购的办法。本公司本次配送的美菱A1权根据皖美菱个人股东在皖美菱股权登记日实际持有皖美菱股票数量按10股配2股比例由证券登记机构直接记入持有人股票存折内,不提供实物权证。
(4)个人股东每持有10股皖美菱股票可获"美菱A1权"2张,每1张"美菱A1权"可认购1股本次配售股份。
(二)凭"美菱A2权"配股的认购方法
1."美菱A2权"的派发
"美菱A2权"获得资格为1994年12月26日下午3点40分深圳证券交易所由市后在证券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国有股、法人股股东,不派发予个人股,国有股同意将623.36万股配股权证有偿转让,并委托安徽省证券公司代理转让交易有关事宜,并以"美菱A2权"的方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不提供实物权证。
(三)皖美菱权证的交易
(1)"美菱A1权"于1994年12月30日至1995年1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权证交易单位为"手",每100张"美菱A1权"为一手。
(2)"美菱A2权"于1994年12月30日至1995年1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权证交易单位为"手",每100张"美菱A2权"为一手。
(3)美菱A1、A2权交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配股的认购
1."美菱A1权"配股缴款认购股票的时间自1995年1月27日起至1995年2月24日(期内证券商营业日)止,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认购权。
2."美菱A2权"配股缴款认购股票的时间自1995年1月27日起至1995年2月24日(期内证券商营业日)止,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认购权。
3.凭"美菱A1权、A2权",每张权证均按3.88元的价格认购壹股皖美菱本次配售的新股。
4.认购者持记有美菱A1权、美菱A2权的股票存折、身份证、股东代码卡在股份托管证券商处按上述时间和价格,申请认购不多于规定数量的股份,以在该处可使用的银行存折或现金认购股票,由股份托管证券商处发给认股收款凭证。
5.凭美菱A2权认购的皖美菱股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1995年内,在国务院就国家股、法人股的流通问题做出新的规定以前,由国家拥有和法人持有的本公司配股权出让后,受让者由此增加的股份暂不上市流通。
6.1995年2月24日后未被认购的美菱A1权,将由承销商认购。
7.1995年2月24日后未被认购的美菱A1权,将由承销商根据协议有关条款办理。
五、获配股票的交易
1.凭"美菱A1权"认购的配股起始交易日为1994年3月8日,如认购不获确认,认购者应到托管的证券商处查询,由托管证券商负责与证券登记机构办理查询手续。
2.获配股票产生的零股在深交所设的零股交易专场进行交易。
3.凭美菱A2权认购的配股在有关政策出台前,不可上市流通,但投资者可于3月21日后到托管券商处查询配股的登记确认情况(查询证券编码:9521)。
六、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本公司本次配股所募集资金将用于以下两个项目:
1.电冰箱生产线改造工程。本项目经合肥市经济委员会"经技字(1994)230号"文批准,主要是对1987年的电冰箱老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以加快美菱家电的开发速度和产品开发的高档次。项目总投资大约为5000万元,项目完成后,预计年单班生产能力10万台,年新增销售收入2亿元,年新增利润2500万元。
2.日本三洋技术合作生产的豪华无氟电冰箱项目。该项目合作期限为六年,原来预计总投资1.5亿元左右。按现在的预测需要追加投资6000万元方能完成整个项目的建设和投产。该项目1995年8月份将正式投产,年生产能力达30万台,年销售收入8亿元,利润1亿元以上。
七、风险因素对对策
投资者在评价本发行人此次配股时,除本配股说明书提供的各项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