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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航凤凰: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公告日期:202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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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经2021年10月24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长为年报编制、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年报编制与披露工作。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四条  在董事会审议年报之前,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安排每位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  公司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制定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将收购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从事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委托理财等重大事项作为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的必备事项。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于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前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在必要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出具核实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应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前,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三条  若证监会或相关监管机构关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相关规定有所变更,公司执行年度报告的工作程序可按新的政策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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