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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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经2021年10月24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要求制定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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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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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下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降薪、停职、降职、撤职;
(四) 赔偿损失;
(五) 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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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