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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航凤凰: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工作规程

公告日期:202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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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工作规程

    (经2021年10月24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完善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度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做好年度报告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和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责任人的签字确认。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度审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会计师的沟通,并有权了解会计师的审计工作进度及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对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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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续聘或改聘建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度工作中检查公司报告期内部审计职能的实施情况以及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执行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向董事会汇报评估结果。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联系审计委员会与相关各方的沟通、协调,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本规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工作规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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