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新金路 证券代码:000510 编号:临 2022—10 号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所持青
海锦泰钾肥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新能源”)目前持有青海锦泰钾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锦泰”)股权比例工商登记为 16.67%,因青海锦泰引入战略投资者并进行了增资扩股,兆新能源放弃优先认购权,待增资行为工商变更完成后,兆新能源所持青海锦泰持股比例将调整为 9.88%。截至目前,上述增资事项的工商变更手续尚未办理完毕。
2.上述兆新能源所持有的青海锦泰全部股权已质押给青岛博扬基业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博扬基业”),同时已被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司法冻结,根据兆新能源出具的《关于青海锦泰钾肥有限公司股权状况的说明》,兆新能源为尽快解决债务问题,经与债权人博扬基业友好协商,博扬基业同意在兆新能源与交易对手方签订“青海锦泰股权转让协议”后,按照股权转让协议要求配合解除上述股权冻结事宜。
3.本次股权转让事宜,兆新能源尚需履行其公司相关审议程序。
一、交易概述
(一)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与兆新能源签署了《青海锦泰钾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兆新能源同意将其所持有的青海锦泰全部股权转让给本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50,159 万元。
(二)交易方兆新能源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也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该交易已经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五
层
法定代表人:李化春
注册资本:188,241.1872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股票代码:002256
股票简称:兆新能源
成立日期:1995 年 12 月 20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144030061890815XU
经营范围:新能源充电设施的投资;新能源光伏发电设施的投资;停车场的投资:新能源汽车的投资,电力储能设备的投资与技术开发;电力储能系统软件的技术开发;防腐、防水、粘胶高分子材料及涂料等。
兆新能源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经查询,兆新能源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交易标的系兆新能源持有的青海锦泰全部股权。兆新能源目前持有青海锦泰股权比例工商登记为 16.67%,因青海锦泰引入战略投资者并进行了增资扩股,兆新能源放弃了优先认购权,待增资行为工商变更完成后,兆新能源所持青海锦泰持股比例将调整为 9.88%。截至目前,上述增资事项的工商变更手续尚未办理完毕。
上述兆新能源所持有的青海锦泰全部股权已质押给博扬基业,同时已被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司法冻结,根据兆新能源出具的《关于青海锦泰钾肥有限公司股权状况的说明》,兆新能源为尽快解决债务问题,经与债权人博扬基业友好协商,博扬基业同意在兆新能源与交易对手方签订“青海锦泰股权转让协议”后,按照股权转让协议要求配合解除上述股权冻结事宜。
(二)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青海锦泰钾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0710559116R
法定代表人:李宁
地 址:青海冷湖行委巴仑马海湖湖区西侧
类 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4 年 1 月 17 日
经营范围:钾盐的开采(有效期至 2030 年 04 月 30 日)、销售,钾
肥、氯化钾肥、硫酸钾肥、硫酸钾镁肥、颗粒钾肥的生产加工及销售,碳
酸锂、氯化锂、老卤、尾液、硼的生产加工及销售,农用化肥生产加工及销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汽车配件、仪器仪表、化学合成材料、化学试剂(除专控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外)、实验室耗材、塑料制品的销售,消防器材及产品的销售,涂料、PVC 塑料管的加工、销售,普通货物道路运输等。
股东情况:青海富康矿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 44.58%,李世文持
股 38.75%、兆新能源持股 16.67%(青海锦泰已进行增资扩股,目前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尚未办理完毕,前述股权比例为工商变更前的比例,待增资行为工商变更完成后,兆新能源所持青海锦泰持股比例将调整为 9.88%)。
(三)标的公司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会计期末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292,255.51 258,087.99 391,683.06
总负债 204,518.88 182,596.35 160,310.55
股东权益合计 87,736.63 75,491.64 231,372.50
会计期间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2021 年度
营业收入 37,595.28 25,464.58 27,234.01
营业成本 21,860.67 28,243.74 40,579.77
利润总额 4,181.05 -11,585.18 -31,125.76
净利润 3,557.00 -11,575.61 -31,125.76
注:上述数据已经审计。
(四)标的公司对外投资情况:
1.青海锦泰主要对外投资设有 4 家全资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1)青海锦泰锂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0MA752FC459
法定代表人:李宁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6 年 05 月 26 日
注册资本:10,000.00 万
住所:青海冷湖镇巴仑马海湖
经营范围:氯化锂、碳酸锂、硼、溴的生产、加工、销售。
(2)青海博华锂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4091620036G
法定代表人:李宁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4 年 04 月 16 日
注册资本:10,000.00 万
住所: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行委大华街 1 号
经营范围:锂、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3)大柴旦马海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4710515295H
法定代表人:李宁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06 年 10 月 11 日
注册资本:236.00 万
住所: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县
经营范围:供水。
(4) 青海锦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6MA7CUKKG7R
法定代表人:李宁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21 年 11 月 11 日
注册资本:10,000.00 万
住所:青海省海西州茫崖市冷湖镇巴仑马海湖湖区西侧
经营范围: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等。
2.青海锦泰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为对青海大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具体投资情况如下:
被投资单位名称 投资类别 投资日期 持有数量
青海大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投资 2013/12/1 1000 万股
青海大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81433561G
法定代表人:张鑫安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注册资本:34,200.00 万
成立日期:2006 年 12 月 07 日
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人民路 112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劵;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借记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五)标的公司股权评估情况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青海锦泰全部股东权益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涉及的青海锦泰钾肥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鹏信资评报字[2022]第 S041 号),评估采用资产
基础法,青海锦泰于评估基准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总资产账面价值
391,683.06 万元,评估值 668,106.70 万元,评估增值 276,423.64 万元,
增值率 70.57%。总负债账面价值 160,310.55 万元,评估值 160,310.55万元,无增减变化。净资产账面价值 231,372.51 万元,评估值 507,796.15万元,评估增值 276,423.64 万元,增值率 119.47%。
青海锦泰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市场价值
为 507,796.15 万元。
(六)其他事项
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交易完成后不存在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交易对手方提供财务资助等情形。
四、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依据上述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交易双方同意以上述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按标的公司 100%股权作价的对应比例计算,本次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50,159 万元。
五、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系青海锦泰钾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股东,甲方有意将其对标的公司的全部出资(以下简称“标的股权”)转让给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乙方同意受让。根据《公司法》、《民法典》及相关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股权事宜,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