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金路集团 股票代码:000510 编号:临2019—36号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金路集团”)第二大股东深圳首控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控公司”),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9,078,3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6%,协议转让给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江东先生下属控股企业四川金海马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马公司”)。
2.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不会导致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首控公司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
3.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一、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获悉,金海马公司和首控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首控公司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9,078,3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6%,协议转让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江东先生下属控股企业四川金海马实业有限公司。本次股份转让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股份转让前 本次股份转让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四川金海马实 0 0 49,078,365 8.06
本次股份转让前 本次股份转让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业有限公司
深圳首控国际
商务咨询有限 49,078,365 8.06 0 0
公司
(注:深圳首控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原持有公司股份61,258,3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6%,2019年6月21日,深圳首控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了公司股份12,18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
二、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首控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9562500J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蒋慎光
注册资本:5000.00万香港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30号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60楼
经营范围:经济信息咨询、科技信息咨询、物流信息咨询、项目投资信息咨询。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四川金海马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BTGEM9L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江东
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仟万元
住所:成都市成华区杉板桥路175号
经营范围:酒店管理;广告设计、制作;销售:矿产品、建筑材料(不含木材)、钢材、装饰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百货、家具、机电设备、安防产品、劳保用品、橡胶制品、冶金材料、仪器仪表、五金交电、办公设备、酒店用品、通讯器材(不含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水果、蔬菜;工程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四川金海马实业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刘江东
60%
四川东芮实业有限公司
80%
20%
四川金海马实业有限公司
三、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受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四川金海马实业有限公司
(二)出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深圳首控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三)转让标的:甲方受让乙方拥有的金路集团49,078,365股股票,占金路集团总股数的8.06%。
(四)合同价格与付款方式:
1.双方协商确认,本次股权协议转让的转让价格为4.9元/股,转让价款总额为240,483,988.50元(大写:人民币贰亿肆仟零肆拾捌万叁仟玖佰捌拾捌元伍角整)。如在协议签署日至股权过户完成日之间,公司发生分红、派股等权益分派事项,则本次转让价格及转让数量做出相应调整。
2.各方应在该协议签署后,尽快准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就股份协议转让出具确认意见的申请文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的申请文件;并就本次股权协议转让共同设立监管账户,本次交
易分期支付款项。
在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并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定形式的确认后的次日,由甲方向监管账户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款10,00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元整),且该款项在甲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或证实甲方已合法拥有标的股份相关文件以及其他法定证明文件之前,账户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
3.双方(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书面确认后五(5)个交易日内,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过户申请。甲方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关于标的股份《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或证实甲方已合法拥有标的股份相关文件以及其他法定证明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账户支付剩余转让价款,且甲方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关于标的股份《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或证实甲方已合法拥有标的股份相关文件以及其他法定证明文件当日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甲方对乙方银行账户的监管解除手续。
4.甲方关于上述款项的支付,均以乙方履行乙方本股权协议之义务、承诺及保证为先决条件。
5.在本次交易的过程中,甲乙双方为本次目标股权转让、过户所产生的各项税费由交易双方各自分别承担。
(五)协议生效、变更、终止及违约措施:
1.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若因前述有关主管部门导致本协议无法完成或股权无法过户的,甲方所付全部款项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由乙方全部划回甲方,了清全部款项,协议自动终止,且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如任何一方(“违约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做的陈述和保证、承诺或义务,或其在本协议中所做的有关陈述和保证是不真实、不准确或存在重大
遗漏的,另一方(“守约方”)有权通知违约方在通知指定期限内予以补正,并应当按如下约定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如甲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在任一阶段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且经乙方书面催告后十日内仍未支付或以令转让方满意的方式纠正该等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且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金额为本次交易价款10%的违约金。如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转让股份且经甲方书面催告后十日内仍未履行或作出令甲方满意的转让安排,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金额为本次交易价款10%的违约金。
3.除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之外,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终止均应经各方事先签署书面合同后方可生效。
4.本协议签订后,标的股份被法院或其它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且自该等强制措施采取之日起满三十日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5.各方同意,如本协议签署日起(含签署日)的60日内(为避免歧义,含第60日),仍未能就所有标的股份取得深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确认意见的,除各方协商一致继续履行本协议外,本协议自动终止。本协议根据本条的约定终止的,各方互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违约责任;惟各方应尽快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撤销本次股份转让并使其恢复到本协议签署前的状态,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或促使签署合理、必要或适当的进一步文件,及采取或促使采取合理、必要或适当的进一步行动,取得与撤销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政府机关及深交所、中证登的同意、豁免、批准、命令、许可、授权、登记和备案等。
(六)其他条款:
1.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与在本协议签署前的任何其他协议或承诺,共同构成双方关于本协议主旨的完整协议,如有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2.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
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签字并加盖签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4.双方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发生争议,经协商未达成解决方案,双方均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本次股权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刘江东直接持有公司79,528,418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13.05%,通过金海马公司间接持有公司49,078,365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8.06%,合计持有公司128,606,783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21.11%。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公司控制权的变更,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其他事项
1.本次协议转让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也不存在因本次协议转让而违反尚在履行承诺的情形。
2.经查询,首控公司和金海马公司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各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合规性确认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将督促转让双方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及时编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四川金海马实业有限公司和深圳首控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股
权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