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路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
重要提示: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本配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政府及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对本次配股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配售的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此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公司按一九九四年末的总股本10305.3591万股,每10股普通股配售2.307股新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的新股2377.4463万股,每股配售价为3.13元。其中国家股东获配392.19万股,法人股东获配604.4709万股,个人股东获配1380.7854万股。
配股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配售比例: 每10股配售0.307股新股
配售价格: 每股人民币3.13元
股权登记日: 1995年8月8日
停止托管及转托管日: 1995年8月7日1995年8月18日
认购配股缴款日: 1995年8月11日-1995年8月24日
获配股票开始交易日: 1995年9月1日
认购配股缴款地点: 公众股配股在托管证券商处
主承销商: 中国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本次配股权证不上市流通,本次配股所配售新股不享受一九九四年度的分红。
一、绪言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深交所上市证券'94分红派息,95配股运作方案(A股)》等法规的规定,经四川金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1995年6月3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发审字〖1995〗26号文”批准,将按每10股配售2.307股的比例向本公司股东配售新股,配售价格3.13元。
本次配股向国家股东配售392.19万股,法人股东配售604.4709万股,个人股东配售1380.7854万股。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信本说明书中不存在任何重大的遗漏或者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个别和连带责任。
本次配售的股票是根据本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除本公司董事会和主承销商处,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配股发行的有关机构
1、本次配股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2、发行人:四川金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克勤
注册地址:四川德阳市岷江西路二段57号
电话:(0838)2207936
传真:(0838)2204384
3、承销商: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景师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南方国际大酒店12楼
电话:(0755)2256728-1315(010)7617387
4、股份登记机构: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25号
电话:(0755)5567898
四川省证券交易中心登记部
电话:(028)6646903
5、律师事务所:四川省投资与证券律师事务所
三、配股方案
1、本次配股发行量:23774463股
配股面值:每股人民币1.00元
配股价格:每股人民币3.13元
2、配售比例:每10股普通股配售2.307股新股,本次配股权证不上市流通,本次获配新股不享受一九九四年分红派息。
3、本次配股计划募集资金7441.4万元(含发行、登记过程中的费用和佣金)
4、股权登记日:1995年8月8日
除权日:1995年8月9日
5、配股结构:向国家股东、法人股东配售996.6609万元,个人股东配售1380.7854万股。国家股东、法人股东可将其所配996.6609万股配股权偿转让其他社会法人,转配的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前暂不上市流通。
6、配股前后股本总额,股权结构的变化:
单位:万股 每股面值:1元
本次变动前 本次配股增加 本次变动后
一、尚未流通股份
1.国家股 1700 392.19 2092.19
2.法人股 2620.16 6044709 3224.6309
未流通股合计 4320.16 966.6609 5316.8209
二、已流通股份
个人股 5985.1991 1380.7854 7365.9845
三、股份总数 10305.3591 2377.4463 12682.8054
四、配售股票的认购方法
1、可流通股配股部分的认购办法:
(1)配股缴款日期为1995年8月11日至1995年8月24日
(2)配股认购缴款地点:在其股票托管券商处
(3)缴款办法:在规定的配股缴款期内,个人股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和股票存折在托管券商处申请认购不多于规定数量的股份,由托管证券商处发给缴款凭证。
2、尚未流通股(国家股、法人股)配股部分的认购办法:
(1)配股缴款日期为1995年8月11日至1995年8月24日
(2)配股认购缴款地点:承销商指定地点
(3)缴款办法:在规定的配股缴款日期内,认购者持身份证、授
权委托书、股东帐户卡或配股转让协议,到承销商指定地点,按每股3.13元的价格,申请认购不多于所持受让配股权数量的股票。
3、配股缴款截止后,未被认购的配股股份,按承销协议有关条款处理。
五、配售股票的交易
本次所配股票的可流通部分于1995年9月1日开始上市交易。如认购不获确认,认购者应到托管证券商处查询,由托管证券商负责与登记机构办理查证手续。
尚未流通股(国家股、法人股)获配股票在1995年内国家政策出台前暂不上市流通。
配股认购后产生的零股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配股募集资金的运用计划
本次配股所募集的资金在扣除发行登记过程中的各种费用后,将主要做如下用途:
1、四川省树指厂的PVC树脂生产能力由2万吨/年扩大到4万吨/年,需投入资金7950万元;
2、用于东方装饰材料厂800万码/年压延革生产线2950万元。
七、风险因素及对策
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本次配售的股票时,除本配股说明书提供的各项资料外,应特别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
1、经营风险:
(1)由于原燃材料、电力的多次调高价格,使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
(2)销售市场竞争激烈,帐务拖欠问题较为严重,使本公司存在经营风险。
2、政策风险:
(1)由于税制改造、外汇体制改革,企业的税负加重,汇兑损失增加;
(2)如果我国进入世界贸易组织,氯碱化工行业将受到较大冲击。
3、资金风险:
本次配股由于国家股、法人股转配部分不能流通,可能不能全额配足,资金不到位,将使公司开工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直接影响公司效益。
本公司具有连年高盈利和摆脱危机、克服风险的丰富经验,对以上风险因素拟有以下对策:
1、加强基础管理,克服经营风险。
(1)抓降耗节能,消化原燃材料、能源的涨价因素。94年,公司已取得了这项工作的经验,而且仍有很大潜力可挖。
(2)抓住销售龙头,促进效益增长。继续执行“销售以资金为中心”的责任制,将货款回收作为营销人员的重要考核指标,使公司保持高的产销率和货款回收率。
2、建设四个工业基地,规避单一化工原材料生产风险。
公司投入较多资金扩大PVC树脂、烧碱的生产规模,目的是为了形成规模经济,产生规模效益,以利于抵御风险。同时公司建设塑料制品基地,开发压延人造革产品,拓展PVC树脂的下游产品生产、建设纺织品基地等举措,都是为中国进入世界贸易组织作好充分准备。
3、如配股资金不能全部到位,本公司将积极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协商联系,争取适当的信贷资金或采取融资方式,解决已开工项目资金的不足,确保项目的完成。
八、咨询办法
投资者对本配股说明书如有疑问,请垂询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地址:四川省德阳市岷江西路二段57号
电话:(0838)2207936
联系人:张先坤 张成碧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章程
2、金路董(1995)字第03号《关于实施1995年增资配股的请示》
3、川证委(1995)6号《关于同意四川金路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方案及提请国家证监会复审的报告》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审字〖1995〗26号《关于四川金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5、德市国资综(1995)字第17号《关于四川金路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国家股配股权处理意见的通知》
6、国资企函发(1995)69号《关于转让四川金路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配股权的批复》
7、《关于金路股票95年普通股配股承销协议书》
8、公司1994年年度报告
四川金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签名):夏克勤
本配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199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