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2022年8月26日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下简称“公司”),在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510000621607788J。 代码91510000621607788J。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 公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计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开发、生产、销售电子 算机软件开发、生产;开发、生产、销售电子产品及元器件;羽毛(绒)制品,服装的生产 产品及元器件;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和销售和进出口业务;羽毛(绒)制品所需的原 存储支持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辅材料,普通机械,仪器仪表及配件的进出口 务;教育软件研发、销售及技术转让、技术咨业务;魔芋制品,羽毛(绒)制品方面的技术 询及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物业管理;自服务和咨询;船舶运输服务。批发、零售针纺 有商业房屋租赁服务;自有住房租赁服务。织品,农副产品(不含棉花、蚕茧、烟叶、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油),普通机械及配件,日用杂品,金属材料 可开展经营活动)
(不含稀贵金属),百货,仪表,仪器及配
件,棕榈油;种植业;养殖业;物业管理;塑
料型材、铝合金型材及门窗的生产、销售;自
有商业房屋租赁服务;自有住房租赁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份。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方案;
修订前 修订后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审议批准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十一)审议批准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项、第(二)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
议; 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资产1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的担保;
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资产10%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5,000万元; 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情形。 担保情形。
本条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本条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 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二)项担保事项 意。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本条第(五)项担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本条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保事项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 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过。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修订前 修订后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由。 补充通知时将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