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24-015 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4 月 16 日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4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4 月 16 日 9:15 至 2024 年 4 月 16 日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1288 号泰达时代中心 1
号楼 12 层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建安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47,962,4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06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47,644,9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769%;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 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17,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 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17,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 0 人;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317,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本次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简基松先生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7,700,6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44%;反对 26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5433%;反对 261,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4567%;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费城先生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7,700,6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44%;反对 26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5433%;反对 261,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4567%;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过半数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贝、贾偲楠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4 鄂国浩法意 GHWH038 号】。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