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国新健康 证券代码:000503 编号:2023-64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3 年10 月 1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西里甲 18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董事长杨殿中先生主持。
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已于 2023 年 9 月 28 日和 2023 年 10 月 10 日在《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披露。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 70 人,代表股份 303,974,03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3.6343%。
公司部分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69 人,代表股份 68,271,43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7.5541%。
四、会议的表决情况
提案 1.00 关于拟公开挂牌转让海南化纤、广东海虹股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2,173,3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076%;反对
825,9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17%;弃权 974,8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74,8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470,7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7.3624%;反对
825,9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2098%;弃权 974,8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74,8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4278%。
提案 2.00 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370,2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1.3562%;反对
4,042,6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9214%;弃权 1,858,6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74,8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72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370,2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1.3562%;反对
4,042,62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5.9214%;弃权 1,858,6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74,8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7224%。
提案 3.00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8,072,8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586%;反对
4,042,6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299%;弃权 1,858,6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74,8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1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370,2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1.3562%;反对
4,042,62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5.9214%;弃权 1,858,6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74,8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2.7224%。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 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 2、3 为特别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综上,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均获通过。其中,议案 1,关联股东孙迪草回避表决;议案 2,中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战梦璐律师和卞振华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