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化纤工业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度配股说明书
重要提示
化纤股票配股记录日:1993年6月11日
化纤权证派发、交易日:1993年6月14日---7月3日
配股认购款缴款日:1993年7月5日---7月29日(每周一至周四)
新配股票挂牌交易日:1993年7月12日
化纤权证编码:8503
深圳及持实物股票者认购缴款认购点:见附寻
异地认购缴款地点:(包括海南)原股份托管之证券商处
一、序号
根据《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深圳市上市公司监管暂行办法》、深圳《一九九二年度上市公司配股及流动运作办法》及海南省有关法规规定,经海南化纤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次股东大会通过,并经海南省及深圳市证券主管机关批准,本公司对化纤股票截止过户日(配股记录日)。收市后在册之股东依其持股数按2配1之比例的配售新股。
本说明书旨在向股东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司此次配股之基本情况。公司董事会本着真实、准确、全面之原则充分披露有关资料,深信无任何重大遗漏。董事会成员愿就本说明书各项资料集体或个别承担责任,并且未委托除供股当事人之外其他任何人士对本说明书作任何解释。
二、配股事项
(一)配股条款
1、配股数量:50000000股,其中社会公众股18485557股、法人股31514443股(此处及下文所指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2、配股价格:每股人民币4.7元。
3、配股对象:截止1993年6月11日15时30分收市后法定登记处登记在册全体化纤股东。
4、配股方式:本次配售新股采用先派发配股权证然后认购款方式进行。
(二)配股有关各方
1、发行公司:海南化纤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包销商: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
深圳地区包销商:中国银行深圳国际信托咨询公司(证券部)。
3、股份登记处: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海南证券报价交易中心登记部
为保证本公司此次配股工作顺利完成,本公司已同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中国银行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签订了此次配股之包销协议。
三、股票及权证停止转托管
1993年6月7日到6月11日止,化纤股票停止转托管;
1993年6月8日至7月30日化纤权证停止转托管。
四、配股权证的派发及交易
(一)化纤权证的派发
1、本次发配股权证采用记帐方式,各股份登记机构对本公司配股记录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电脑系统撮合完毕后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及各异地证券登记处登记在册之股东依2配1比例将配股权证直接记入其股票(证券)存折,不提供实物权证。
2、化纤权开始派发时间6月14日,自1993年6月14日至7月3日止的15个证券营业日中,化纤股东可凭身份证及股东代码卡;股票存折在其托管证券处打印其拥有的权证,持实物股票者可凭身证及实物股票到海南证券报价交易中心登记部直接办理。
(二)、化纤权证交易
1、化纤权证于1993年6月14日起至7月3日止15个交易日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单位为"手",每100份权证为一手,不足一手的权证按零股交易为办法于1993年6月19日和1993年7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
2、权证交易程序与股票交易相同。
3、发起法人权证转让量应不超过其总权证数的50%,为调整本公司股权结构,根据本公司第四次股东大会纪要及海南省证券委员会办公室琼证办函(1993)3号《关于海南化纤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配售新股的批复》,本公司发起法人股东出让28%的配股权证8568057张,通过集中交易转成公众股,剩余部分的转让形式由证券商在1993年6月14日至7月3日内以两边客协议转让形式撮对、并限受让者亦为法人,成交后深圳证交所确认,并由登记机构办理交割、登记手续。
五、 配股认购
1、凭化纤权证认购时间自1993年7月6日起到7月29日止(共4周,每周一至周四),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认购权。
2、凭化纤权证每份可以4.7元人民币购买1股化纤股票。
3、深圳地区认购者持记有化纤权证的股票(证券)存折、身份证、股东代码卡在附录所列地点、按上述时间和价格,申报认购不多于权证的化纤股票,以在该收款处可使用的银行存折或现金购买化纤股票,由收款点发给认购凭证。异地认购者(包括海南)应在其所托管证券商处缴款认购。
4、认购时不允许改变托管证券商,即认购前权证托管于某处所认购之股份亦自托管于该处。
5、持实物股票的化纤股东在办理完领取权证手续后亦可在附录所注明地点交款认购。
6、1993年7月29日后未被认购的权证,由包销商按包销协议办理。
7、法人股东直接到包销商处办理认购手续。
六、配股交易
1、新配股票挂牌交易日期为1993年7月12日。
2、认购者可凭认购凭证于认购缴款次周一到托管证券商处打印其认购的化纤股票化纤,并可参加交易。
七、认购款汇集
认购期结束,1993年8月5日以前海南各收款单位将其在认购期内所集之款项汇到包销商指定帐户。包销商在其后一周内将款汇到本公司指定帐户。
包销商指定帐户:
海南户名: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请注明化纤配股款)
开户行:海南省人民银行部营业部
帐号:0246-308-01-3
深圳户名:海南化纤配股专户
开户行: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红岭分行
帐号:0128010011903
除海南、深圳以外的异地收款证券商,其认购款项的汇集办法按深圳市证管办(1993)9号文办理。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用于汇集93’配股认购款项的专用帐户为:中国深圳市农行保安路办事处8-4370230
八、配股资金运用计划
本次配股之目的是为筹集资金以适应公司各发展项目及公司规模拓展之需要,谋求股东利益的长远发展。此次配股资金主要运用项目如下:
1、二期工程。该项目将使公司涤纶丝加工能力从现在的5000吨扩大到10000吨,增加网络丝、有色丝、异型丝、混行丝、超绸旦丝等仿毛、仿真丝的高附加值、高品位的差别化纤维产品。二期工程进展顺利,将于1994年11月投产。
2、与马来西亚怡保工业有限公司合资建立橡胶丝生产厂,年产3600吨,外销50%,内销50%,计划1994年5月投产。
3、海虹大厦。
4、向海南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九、1993年溢利预测
预测本公司1993年度税前利润为3405.41万元,税后利润3510.00万元,按分红配股后总股本为15000万股计算,1993年度每股税后利润0.21元人民币。本预测是本公司董事会综合公司业务资料所作,已经海口市会计师事务所验证。
十、咨询电话
(一)、海南化纤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电话:(0898) 882401转49 886284
(二)、化纤股东在认购配股款后、如未获确认、请到下列地址查询:
深圳地区:中国银行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咨询公司证券部
地址:深圳市红岭路红岭大厦
电话:2243115
海南地区: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海口市国贸大道汇通大厦三楼:
电话:(0898)-784984
海南化纤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三年六月四日
附录:
1、深圳地区化纤股东缴款请到下列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网点办理。
分行本部 建设路国际金融大厦 2256111
东门支行 东门路24号 2225809
和平路支行 东门南路宝丰大夏 2201340
罗湖口岸支行 人民南路房地产大厦 2252786
沙头角支行 沙头角金融路 5550596
文锦渡支行 文锦花园26栋 2234308
红岭支行 红岭南路 2271296
上步支行 深南中路北方大厦 3330790
蛇口支行 蛇口太子路 6691916
南头支行 南头南新路 6666729
宝安支行 宝安区新城建安路 7786828
2、持实物股票的化纤股东,请到海口市建设银行南航路分理处办理;电话:781051;
3、股票已托管的海南及其它异地化纤股东,请到所托管证券商处办理。